2021-10-05 10:07 來源:中國環境網
記者從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受理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與王某萍、王某根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一案,經審查作出調解協議有效的裁定。該案是廣州市第一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
政府部門與損害生態環境者簽賠償協議
2020年7月,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調查得知,位于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某水庫邊的某盛廢金屬油桶加工場主要從事廢金屬鐵桶(裝廢機油、廢潤滑油)的拆解業務。
經查,該加工場未能提供營業執照,未取得環保審批、驗收手續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現場發現已切割鐵桶約1500個,未切割鐵桶和膠桶約420個,其中17個鐵桶中裝有廢礦物油、木糠的廢油渣。同時場內有4個廢油渣滲坑,滲坑內物質與場內廢油渣一致,滲坑沒有采取防滲漏措施。
經評估,該加工場對涉案場所土壤等造成的損害事實明確,環境污染損害數額總計33萬余元。
2021年2月,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甲方)與王某萍、王某根(乙方)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并于2021年4月30日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按協議,乙方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非稅系統繳費單據載明的支付途徑和方式賠付22萬余元(包括應急監測費用、鑒定評估費用、受損土壤資源價值等)。
對于甲方提出的修復要求,協議規定,乙方應委托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單位按照《評估報告》的內容,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涉案現場廢礦物油與含廢礦物油物質、場內廢鐵桶及膠桶的清運、處置,全額承擔費用。乙方應委托有資質單位按照《評估報告》的內容,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對受污染土壤的修復或處置,全額承擔費用。
同時,乙方在處置固體廢物和修復土壤的過程中,應當自覺接受甲方監督,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造成新的污染;在處置、修復完畢后,由甲方負責組織專家評估修復效果,出具專家意見,費用由乙方承擔。
如乙方未能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完成處置或修復工作的,甲方有權委托有資質單位代為處置、修復,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廣州中院: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
2021年5月1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請人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與王某萍、王某根關于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
2021年6月,法院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述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且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裁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與王某萍、王某根于2021年4月30日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若拒絕履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記者從廣州中院獲悉,近年來,廣州法院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積極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和環境公共利益。
本案是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達成的廣州市第一例損害賠償協議。人民法院通過對協議效力進行審查,審查其是否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后作出司法確認。通過司法確認形式,節省了行政和司法資源,對賠償義務人主動認識其行為錯誤并危害社會,進而自愿履行都有相當的積極意義。
同時,賠償權利人可在賠償義務人逾期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賠償義務時,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效提高了生態損害賠償磋商程序的運行效率,為珠三角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法官提示:隨意丟棄固體廢物或涉污染環境罪
本案中,某盛廢金屬油桶加工場拆解裝過廢機油和廢潤滑油的廢金屬鐵桶,如果沒有專業的場地、技術和人員,沒有嚴格的操作流程和環保標準予以規范,將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固廢法強化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完善了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機制,嚴格了法律責任。
希望相關企業切實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開辦企業時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環保的相關規定,在經營過程中對產生的固體廢物決不能隨意丟棄,要嚴格依法合規進行處置。否則,輕則會受到罰款、責令修復環境等行政處罰,重則有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需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編輯: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