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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瞭望
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公布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意見指出,要健全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同時,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人民日報》7月2日)。
現在生活垃圾的收費制度,主要基于2002年發布的《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和《關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構成的。目前的主要問題,一是收費標準低,且按戶收費,不夠科學;二是征收強制性弱,且額度低、難度大,城鎮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垃圾回收清運等投入,大多由地方政府大包大攬,未發揮好市場調節作用。
這導致了兩大弊端:一是地方政府垃圾處理負擔重,由于垃圾量快速增長,處理設施與運營所需的經費日益龐大,使得一些地方因財力的限制,在垃圾處理投入方面的欠賬越來越多。二是因為缺少收費的制約,居民、商家及社會機構產生垃圾缺少成本感,不利于從源頭控制垃圾量快速增長的勢頭,也不利于推進垃圾的分類處理。如果垃圾的產生與處理與居民沒有較強的利益關聯,那么居民就很難約束自身制造垃圾的行為。
從這個角度看,健全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形成垃圾處理運營的經濟哺乳機制,尤其急迫。并且,實現垃圾有償處理,按量計費,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更符合社會公平的要求。因此,制定全國統一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勢在必行。
不過,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不能只是為了提高垃圾處理的經濟保障水平,而簡單向居民、商家等方面轉嫁負擔;更應該形成的思路是,撬動垃圾有效治理的經濟杠桿。無疑,這也要求在收費方式與支付手段的設計上,更多元化與精細化,避免將收費平均主義,或者像一般性行政收費那樣,納入用水、用氣等生活必需品中搭車征收。這樣雖然可增強征收的可靠性,降低征收成本,但對于引導居民參與垃圾減量、垃圾分類、垃圾回收利用等行為,卻沒有積極作用。
垃圾處理收費,應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居民的買單責任,與產生垃圾種類及數量掛鉤,比如,按量計費、按類計費等等,鼓勵居民分類、減量。當然,按量計費會增加收費的難度,提高征收的成本。顯然,這需要垃圾處理收費方式設計的思路更開闊。如,垃圾是消費的產物,生活中大量無法降解的垃圾,幾乎源自商品,如包裝、電子產品、藥品等,如果將垃圾處理收費計入商品價格,從消費環節征收,通過建立有效的征管支付信息系統,在降低征收成本的同時,遵循誰回收、處理,誰就受益的原則,便能更好地激勵生產、消費、回收等環節參與垃圾治理。
來源:2018年7月3日信息時報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