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做法
◆中央環保督察交辦案件,多部門聯合行動
◆警惕具有隱蔽性的散亂污場所違法排污行為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23日,花都區政府接到中央環保督察交辦件,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聯合花都區農業農村局、水務局、科工商信局、城市管理局、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消防大隊、廣州市規資局花都區分局前往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東方村李某經營的無名皮革染色廠檢查,該廠址以前為一處雞場,平日大門緊鎖,檢查當日,該廠處于停產狀態,其主要從事皮革上色,主要生產工藝為真皮皮胚-鞣制-染色-晾干,鞣制過程中添加了甲酸、栲膠等植物鞣劑,主要污染物為鞣制、染色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由于鞣制、染色過程中產生廢水含一類污染物(六價鉻、總鉻、鎳等),但該廠無可處理其污染物的措施,其廢水未經處理排入場內的集水井后,通過白色軟管抽至場內北部深井后去向不明。區環境監測站在該廠集水池及廠區北部深井中采集水樣2個。
根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花都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穗花)環境監測報告表水字2021第20218號〕結果報告,該廠集水池和北部深井均檢測出六價鉻、總鉻、總鎳,根據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六價鉻、總鉻、總鎳屬于第一類污染物,雖然上述第一類污染物未超過國家排放限值標準,但李某經營的無名皮革染色廠對鞣制、染色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的處置已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未配套合理的污染物處理和貯存設施,放任其清洗廢水里有毒成分未經處理進入外環境,直接影響周邊水環境安全。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的罰款,并擬將該案移送給同級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案件啟示
◆該案屬于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違法案例。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通過各部門協作,對當事人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以及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對當事人實施行政拘留等一系列的行政執法行為與司法聯動措施,對有效打擊和遏制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改變生態環境部門單兵作戰的局面,有著十分重要的典型意義。同時,以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措施對有效打擊該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一定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件照片
案件聯系人
楊帆,手機15920401995/辦公室020-86968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