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做法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第一時間進行應急處置,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件調查,查清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了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0日凌晨5時,廣州前延新材料發展有限公司生產車間貯存的表面活性劑(學名:月桂醇磺基琥珀酸酯二鈉)的罐體(10立方)底部突發破裂,造成部分表面活性劑泄露。工作人員發現上述情況,立即采取沙石堵截泄漏點周邊雨水渠,通過回收措施將絕大部分表面活性劑已回收于安全容器內,但仍有約1立方的表面活性劑通過廠內雨水渠流出外環境。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要求廣州前延新材料發展有限公司立即對廠區內進行封堵并對下游水體進行攔截和抽水,同時對沿線的泡沫采取消除措施,花都區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赴現場進行布點監測,采集泄漏點至流溪河取水口沿途水樣5個,未發現河流沿線存在重金屬污染。截至3月10日下午17時30分,沿線河段泡沫已全部消除。3月11日,花都分局再次組織對河涌水質取樣監測,監測結果表明望頂河水質已全部恢復正常。
據事后調查,該公司發生泄漏事故的一車間未配套建設應急池,事故發生后該公司未在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是導致此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主因。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九十天內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環境應急準備,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案件照片
案件聯系人
楊帆,手機15920401995/辦公室020-86968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