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測情況
2024年9月,廣州市共監測9個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全部為地表水水源(河流型9個)。
(一)監測點位
河流型水源在水廠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處設置監測斷面,水廠在同一河流有多個取水口,在最上游100米處設置監測斷面;湖庫型水源原則上按常規監測點位采樣。河流及湖、庫采樣深度為水面下0.5米處。
(二)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表2的補充項目(5項)和表3的優選特定項目(33項),共61項。根據近5年全項目水質分析結果,調整表3(80項)中需增測的特定項目。
二、評價標準及方法
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進行評價。基本項目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方法(試行)》(環辦〔2011〕22號)進行評價,補充項目、特定項目采用單因子評價方法進行評價。
三、評價結果
監測的9個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全部水源均達到或優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的Ⅲ類標準,達標率100%,4個為Ⅱ類標準,占44.4%;5個為Ⅲ類標準,占55.6%。各水源水質狀況的詳細情況見附件。
備注:
1. 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是指通過輸水管網送到用戶,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且經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為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的在用、備用和規劃水源。
2. 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和飲用水的區別: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為原水,居民飲用水為末梢水,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經自來水廠凈化處理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后,進入居民供水系統作為飲用水。
3. 洪秀全水庫飲用水水源(對應水廠為秀全水廠)目前已停止取水供水,且明確不再作為在用、備用或規劃水源,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同意調整廣東省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目標表的復函》(環辦便函〔2024〕305號),自2024年9月起,正式取消廣州市洪秀全水庫水源地,我市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由10個減少為9個。
附件
2024年9月廣州市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
水源水質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