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對接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開展督察整改相關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綜合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參與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的安全生產、食品安全、打擊走私、海防邊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