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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2024-10-24 16:54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關于鞏固提升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的決策部署,鞏固增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問題整治成效,保障水源地水質安全,2024年9月25日至9月29日,市生態環境局增城分局聯合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派潭鎮、正果鎮、荔城街、增江街、新塘鎮等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整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垂釣及破壞隔離防護設施違法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現場責令游泳、垂釣人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進行依法查處。通過本次專項執法行動,有效打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垂釣、損壞隔離防護設施等違法行為,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增強了公眾飲用水源保護意識。
下一步,市生態環境局增城分局將繼續健全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日常監管制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防控水源地環境風險,切實保障水源安全。

以下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排污口;
(三)設置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棧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
(四)排放、傾倒、堆放、處置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及其他廢棄物;
(五)從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業;
(六)利用碼頭等設施或者船舶裝卸油類、垃圾、糞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七)利用船舶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八)運輸劇毒物品的車輛通行;
(九)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木排、竹排,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放養畜禽活動;
(十)其他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排污口;
(三)設置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棧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
(四)排放、傾倒、堆放、處置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及其他廢棄物;
(五)從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業;
(六)利用碼頭等設施或者船舶裝卸油類、垃圾、糞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七)利用船舶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八)運輸劇毒物品的車輛通行;
(九)其他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除前款規定外,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增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