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途安汽車檢測有限公司:
經查明,你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我局依法作出穗環(天)法罰〔202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也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等方式送達,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天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穗環(天)法罰〔202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pdf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