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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訂《廣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背景、依據
答:本《辦法》系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落實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工作的規范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穗環規字〔2016〕1號)的修訂延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結合國家、省相關工作部署及我市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我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和聯網工作,對規范我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答:一是有利于加強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辦法》已實施近3年,在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監管方面取得良好成果。在此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修訂完善,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機動車排氣檢驗聯網工作,鞏固機動車排氣檢驗日常監管長效機制,保障機動車排氣檢驗準確性、真實性。
二是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政策要求。根據國家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對《辦法》進行修訂,清理不必要的流程事項及證明文件,為企業減負。
三是符合機構改革有關要求。根據相關部門的名稱和職能調整對《辦法》相關內容作相應調整。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修訂的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放管服”精神,簡化工作流程。包括:不再要求申請聯網的檢驗機構須獲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或交通運輸部門出具的有關技術核查文件;對于類別或檢驗范圍發生變化的檢驗機構,不再要求其重新申請聯網,進行備案登記即可;簡化核查流程,對因改變主要檢測設備或工控軟件而辦理聯網變更手續的,經檢驗機構同意,可免于評估流程。
2.根據上級規定,結合環評、資質認定等工作要求,調整有關工作事項。包括:由“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修改為“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或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將“計量認證”的表述修改為“資質認定”;相關環評、資質認定證書等證明文件名稱的修改等。
3.結合我市工作需要,修改相關表述,增加政策依據,完善技術部分內容。一是增加《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作為法規政策依據。二是結合新頒布實施《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等國家標準,完善附錄《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聯網技術核查表》《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聯網申請表》《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聯網變更申請表》等有關技術文件。
4.根據機構改革等要求,規范有關表述。如將“環境保護部門”的表述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