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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現對廣州市環境保護技術設備公司(廣州市廢棄物安全處置中心項目)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結果進行公示。 一、公示時間:2015年9月15日-9月21日(七天) 二、公示內容 關于年限方面,原則同意核發該公司為期一年的排污許可證,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關于廢水方面,按照環評文件有關要求,核定該公司負責運營的處置中心項目的廢水排放執行廣東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化學需氧量≤90mg/L、氨氮≤10mg/L、總鉻≤1.5mg/L、總銅≤0.5mg/L、總鎘≤0.1mg/L、總鉛≤1mg/L、總汞≤0.05mg/L;化學需氧量、氨氮、總鉻、總銅、總鎘、總鉛、總汞的排放許可量分別為2.55噸/年、0.28噸/年、0.0426噸/年、0.0142噸/年、0.0028噸/年、0.0284噸/年、0.0014噸/年。 關于廢氣方面,按照環評文件有關要求,核定該公司負責運營的處置中心項目的廢氣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粉塵≤120mg/m3。 若期間該公司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相關信息有改變且符合變更條件的,應按照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申請變更。 三、意見受理 公示期間,如對上述核定結果有異議,可書面向我局總量處反映。 電話:83203119 傳真:83203111 通訊地址:廣州市越秀區環市中路311號504室 廣州市環保局總量處 郵政編碼:510091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