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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于2016年11月7日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的對象由“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有關內容詳見以下所列: ? ??? (一) 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原內容: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二) 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原內容: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我局危險廢物轉移審批工作相應調整,原按月公布的“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審批情況匯總表”不再接續發布。 ?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