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噪聲的設備,采取隔聲降噪減振措施,定期保養維護,經營過程中要控制噪聲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不得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噪聲污染,噪聲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要求。
(二)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三)容易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餐飲場所應當針對房頂、墻體、地面、門窗、管道等場所不同部位采取隔聲降噪減振措施。
(四)每年對餐飲場所開展一次噪聲監測并如實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相關規定及技術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法律,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條 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第六十二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第六十三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2.《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規定》(地方性法規,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餐飲場所的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噪聲的設備,采取隔聲降噪減振措施,定期保養維護。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容易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餐飲場所應當對房頂、墻體、地面、門窗、管道等場所不同部位采取隔聲降噪減振措施,每年對餐飲場所開展一次噪聲監測并如實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3.《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
表1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制 單位dB(A)
說明:邊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按照《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區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