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址要求(宣傳小視頻:《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規定》之餐飲場所選址篇)
開辦餐飲經營服務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和排污許可證,但需注意以下選址要求:
(一)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不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甜品、燉品、糕點、包點、冷熱飲品、涼茶、食品復熱等餐飲服務項目除外):
1.居民住宅樓。
2.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是指下部商業用房與上部住宅組成的建筑。)
3.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二)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任何餐飲服務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任何排放污染物的餐飲服務項目。
特別提醒:關于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性質的認定,建議餐飲場所投資者主動要求產權人或出租人出示不動產權證書,或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相關不動產登記查冊信息,優先以證書或查冊信息載明的不動產性質和規劃用途作為是否符合選址要求的判斷依據。在商住綜合樓進行選址的,還應向產權人、出租人或物業管理方等核實商住綜合樓是否有配套設立的專用煙道,謹慎規避選址不當投資風險。
【相關規定及技術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正)
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3.《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規定》(地方性法規,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十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但不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甜品、燉品、糕點、包點、冷熱飲品、涼茶、食品復熱等餐飲服務項目除外。
法律、法規對餐飲場所選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民用建筑設計術語標準》(GB/T 50504-2009)
3.1.6商住樓 commercialresidentialbuilding 下部商業用房與上部住宅組成的建筑。
二、油煙治理要求(宣傳小視頻:《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規定》之油煙污染防治篇)
(一)使用燃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推廣使用節能爐具、無煙爐具。
(二)排放油煙的餐飲場所要安裝與經營規模、烹制工藝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產生異味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異味處理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油煙應當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 18483-2001),油煙凈化設施的去除效率應符合限值要求,油煙排放濃度控制在2.0毫克/立方米以內。
(四)新建商住綜合樓、居民住宅樓以及用于餐飲服務的建筑物應當配套設立專用煙道,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嚴禁封堵、改變專用煙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煙。已設立餐飲場所的商住綜合樓和用于餐飲服務業的建筑物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應當加裝專用煙道。專用煙道設置規范和標準既要符合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計、施工、安全管理等相關標準技術規范,也要符合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設置高度及與周圍住宅樓等建筑物距離控制應當符合要求(參照《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64-2017)、《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 18483-2001)等執行),排放口朝向應當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加裝專用煙道具體標準和程序,按照《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明確既有餐飲場所加裝煙道建設標準和程序的通知》執行。
(五)大中型餐飲場所應當安裝在線監控監測設備;其他餐飲場所至少每年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一次油煙監測并如實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注:其中大中型餐飲場所是指基準灶頭數3個以上(含3個)或者餐位數在75人(不含75人)以上或者使用面積在200m2(不含200m2)以上的餐飲場所。】
(六)油煙污染物排放口規范設置采樣點、采樣平臺,采樣點、采樣位置要求參照《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 18483-2001)、《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等執行。
(七)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對專用煙道、油煙凈化設施和異味處理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持設施正常使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單位每季度對專用煙道、油煙凈化和異味處理設施進行一次清洗維護并如實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相關規定及技術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2.《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地方性法規,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修正)
第六十條第一款 新建商住綜合樓、居民住宅樓以及用于餐飲服務的建筑物應當配套設立專用煙道,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
第三款 已設立餐飲場所的商住綜合樓和用于餐飲服務的建筑物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應當加裝專用煙道;無法加裝專用煙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餐飲服務場所限期搬遷。
第四款 嚴禁封堵、改變專用煙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煙。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封堵、改變專用煙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修正)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防治污染設施的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保障其正常運行,并建立環境保護管理臺賬,如實記錄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維護、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及相應的主要參數。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建立載明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維護、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的管理臺賬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規定在排污口安裝標志牌。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管理排污口的,依法予以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置標志牌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規定》(地方性法規,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七條 餐飲場所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燃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餐飲場所推廣使用節能爐具、無煙爐具。
第十五條 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設置高度及與周圍居民住宅樓等建筑物距離控制應當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應當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嚴禁封堵、改變專用煙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煙。
加裝專用煙道具體標準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烹制工藝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產生異味的餐飲場所還應當安裝異味處理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大中型餐飲場所還應當安裝在線監控監測設備;其他餐飲場所至少每年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一次油煙監測并如實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餐飲場所油煙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樣點、采樣平臺設置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油煙排放的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對專用煙道、油煙凈化設施和異味處理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持設施正常使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單位每季度對專用煙道、油煙凈化和異味處理設施進行一次清洗維護并如實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5.《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明確既有餐飲場所加裝煙道建設標準和程序的通知》(文件)
6.《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64-2017)
3.0.4 飲食建筑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煙、氣味、噪聲及廢棄物對鄰近建筑物或環境造成污染,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的相關規定
7.《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
6.2.1 飲食業單位應按GB/T 16157的要求設置油煙排放監測口及監測平臺,油煙排放應符合GB 18483的要求。
6.2.2 經油煙凈化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距離不應小于20m;經油煙凈化和除異味處理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6.2.3 飲食業單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時,油煙排放口應高出屋頂;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時,油煙排放口高度應大于15m。
8.《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 18483-2001)
4 標準限值
4.1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
表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
表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5.2 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的平直管道。
5.3 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部門制定。
5.4 排放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6 監測
6.1 采樣位置
采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道。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
6.2 采樣點
當排氣管面積小于0.5㎡時,只測一個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16157-1996有關規定進行。
9.《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
4.2.3 采樣平臺
采樣平臺為檢測人員采樣設置,應有足夠的工作面積使工作人員安全、方便地操作。平臺面積應不少于1.5m2,并設有1.1m高的護欄,采樣孔距平臺面約1.2~1.3m。
10.《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文件)
第三十四條(用語釋義)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大型餐館,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1000㎡以上,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中型餐館,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200~1000㎡(含1000㎡),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小型餐館,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50~200㎡(含200㎡),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飲品店,指以供應現場制作的冷、熱飲品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含涼茶店。
糕點店,指以供應現場制作的中、西式糕點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小餐飲,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50㎡(含50㎡)以下的規模較小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農村地區小餐飲的面積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至100㎡(含100㎡)以下,具體由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三、污水治理要求
(一)餐飲場所產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設施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污水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的排放限值B級標準;禁止向雨水口等雨水設施傾倒。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準,向所在地的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公共排水設施接駁核準,并按《廣州市排水條例》規定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二)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設施覆蓋區域外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并管理維護污水處理設施,對含油污水進行隔油、隔渣、油水分離和生化處理,排入一類控制區的污水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一級標準,排入二類控制區的污水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二級標準。
【相關規定及技術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行政法規,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規定》(地方性法規,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設施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關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設施水質有關標準和規定后方可排放。
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設施覆蓋區域外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并管理維護污水處理設施,對含油污水進行隔油、隔渣、油水分離和生化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關于水污染物排放有關標準和規定后方可排放。
水務、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職責加強對餐飲場所排水水量、水質的監督檢查。
4.《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
表1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控制項目限值(節選)
5.《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章,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修正)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6.《廣州市排水條例》(地方性法規,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所在地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單位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一)通過居住區的自用排水設施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物業服務人統一申請領取;
(二)商業綜合體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由產權人、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統一申請領取;
(三)施工作業需要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
7.《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表2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節選)
(第一時段)
單位為毫克每升(pH、糞大腸菌群、大腸菌群除外)
四、噪聲管理要求
(一)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噪聲的設備,采取隔聲降噪減振措施,定期保養維護,經營過程中要控制噪聲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不得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噪聲污染,噪聲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要求。
(二)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三)容易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餐飲場所應當針對房頂、墻體、地面、門窗、管道等場所不同部位采取隔聲降噪減振措施。
(四)每年對餐飲場所開展一次噪聲監測并如實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相關規定及技術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法律,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條 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第六十二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第六十三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2.《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規定》(地方性法規,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餐飲場所的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噪聲的設備,采取隔聲降噪減振措施,定期保養維護。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容易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餐飲場所應當對房頂、墻體、地面、門窗、管道等場所不同部位采取隔聲降噪減振措施,每年對餐飲場所開展一次噪聲監測并如實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3.《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
表1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制 單位dB(A)
說明:邊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按照《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區劃》確定。
五、餐飲垃圾管理要求
(一)配備相應數量、符合標準、標識清晰、具有身份識別電子標簽的廢棄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二)廢棄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廚垃圾應當分別單獨收集并密閉存放,不得混入其他固體廢物。
(三)應當設置隔油池、油水分離器等預處理設施并定期維護,做到油水分離,達標排放。
(四)不得將餐廚垃圾直接或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廁所或市政排水管道。
(五)與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合同。收運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收運時間、頻次、廢棄食用油脂收購價格、垃圾種類和數量等。
(六)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進行收運,不得交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運和處理。
(七)建立餐廚垃圾排放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排放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收運和處置單位等信息。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法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修訂)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單位有前款...第五項...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五項...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2.《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
第十四條 餐飲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餐廚垃圾進行渣水分離;產生含油污水的,應當油水分離。餐廚垃圾和廢氣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分類并密閉存放。
第五十七條 餐飲垃圾產生者或者集貿市場、超市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落實渣水分離、油水分離、單獨分類、密閉存放、粉碎脫水等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交接餐飲垃圾、廢氣食用油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聯單載明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并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餐飲垃圾、廢棄食用油脂,并及時報告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六十條 餐飲垃圾產生者或者收運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正確履行如實記載或及時報告義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廣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規范性文件,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在排放餐廚垃圾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相應數量、符合標準、標識清晰、具有身份識別電子標簽的廢棄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二)廢棄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廚垃圾應當分別單獨收集并密閉存放,不得混入其他固體廢物。
(三)應當設置隔油池、油水分離器等預處理設施并定期維護,做到油水分離,達標排放。
(四)不得將餐廚垃圾直接或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廁所或市政排水管道。
(五)與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合同。收運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收運時間、頻次、廢棄食用油脂收購價格、垃圾種類和數量等。
(六)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進行收運,不得交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運和處理。
(七)建立餐廚垃圾排放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排放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收運和處置單位等信息。
第三十條 違法責任
...(三)餐廚垃圾產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落實單獨分類、密閉存放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餐廚垃圾產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收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八)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正確履行如實記載或及時報告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溫馨提示】
本指引依據當前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與本指引內容不一致的,按照最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