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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2025-09-05 11:19 來源:羊城派
9月4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排污許可業務的嚴正聲明》,稱近期接到多家企業反映,有不法分子冒用“生態環境局”名義,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以“排污登記到期”“未登記將面臨高額罰款”等話術誘導企業、個體經營者等通過其提供的微信小程序辦理排污登記并收取“代辦費”“手續費”等費用。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嚴正聲明如下:
一、我局從未開通排污許可業務辦理小程序或其他平臺,也從未委托任何組織或個人開展排污許可業務辦理工作,如接到此類電話或短信,請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二、排污許可業務應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辦理,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及排污登記工作全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辦理排污許可業務過程中遇到的任何問題,可通過電話進行業務咨詢。

辦理排污登記延續注意事項
1.延續時限排污登記表自登記編號之日起生效,登記滿5年的應進行更新。
2.延續方式(一)排污登記表在有效期內的,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https://permit.mee.gov.cn)” ,通過“登記延續”辦理。(二)排污登記信息超期未延續已失效的,登錄上述網站通過“排污登記”重新登記。
3.核實信息排污登記單位在延續排污登記表時,請認真核實登記表中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聯系方式、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主要產品及產能等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4.涉及注銷場景排污登記單位因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污的,請及時注銷排污登記表。因排污登記單位生產規模擴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況依法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請按規定及時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注銷排污登記表。
5.法律責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圖|記者 許敏
責編:王沫依
校對:周勇
審簽: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