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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環管影〔2026〕7號
廣東漢和大族機器人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批的《廣東漢和大族機器人有限公司廣州市增城區機器人配套PCB板及汽車零部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及相關資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廣東漢和大族機器人有限公司廣州市增城區機器人配套PCB板及汽車零部件項目位于廣州市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核心區創優路北側。本次擴建項目主要內容為年產汽車零部件6900萬件、PCB板30萬套。
《報告書》評價結論認為,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該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能夠得到有效控制,從環境保護角度,項目建設可行。經審查,我局同意《報告書》的評價結論。
二、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項目污水處理站產生的非甲烷總烴,PCB板生產工序、陽極氧化工序與危險廢物暫存間產生的非甲烷總烴和TVOC有組織排放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污水處理站、危險廢物暫存間產生的氨、硫化氫、臭氣濃度與堿性蝕刻工序產生的氨有組織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陽極氧化工序產生的硫酸霧、氮氧化物,PCB板生產工序產生的硫酸霧、氮氧化物、氯化氫、氰化氫有組織排放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5規定的排放限值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較嚴值,其中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6規定。陽極氧化工序與PCB板生產工序產生的堿霧有組織排放參照執行《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及其修改單表3規定的特別排放限值。開料、機械鉆孔、成型產生的顆粒物,PCB板生產工序產生的甲醛,危險廢物暫存間產生的氮氧化物、氯化氫、甲醛、硫酸霧有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熔合工序產生的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其修改單表5規定的特別排放限值、《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與《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較嚴者。PCB板生產工序產生的總VOCs有組織排放執行《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RTO燃燒產生的顆粒物有組織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 含2024年修改單)表5規定的特別排放限值和《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較嚴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組織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單)表6規定的排放限值和《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廠界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其修改單表9規定的排放限值較嚴值;錫及其化合物、硫酸霧、氮氧化物、氯化氫、氰化氫無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無組織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規定的標準值;總VOCs無組織排放執行《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中表3規定的排放限值;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其修改單表9規定的排放限值;甲醛無組織排放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4規定的排放限值。
廠區內廠房外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3規定的排放限值、《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表A.1規定的排放限值、《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表A.1規定的排放限值較嚴值;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表A.1規定的排放限值。
(二)現有項目與擴建項目生活污水經處理后,接入市政生活污水管道送增城區開發區下沉式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項目外排生活污水執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
含銀廢水經預處理與含鎳廢水排入一類污染物中水回用系統(處理能力100t/d)處理后,回用于汽車零部件封控后水洗、除鎳及除鎳后水洗工序;磨板廢水經中水回用處理系統(處理規模50t/d)處理后,回用于磨板工序,濃水排入綜合廢水處理系統處理;綜合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的部分廢水經中水回用系統(處理規模720t/d),回用至磨板工序和其他使用回用水的工序;回用水均執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24)表1“間冷開式循環冷卻水補充水、鍋爐補給水、工藝用水、產品用水”相應限值。
綜合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的部分廢水與全廠冷卻塔排水、純水制備尾水接入市政工業污水管道送增城區開發區下沉式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項目外排廢水pH值執行《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31-2020)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和增城區開發區下沉式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接管標準較嚴值,其他污染物執行《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規定的相應排放限值的200%、《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31-2020)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和增城區開發區下沉式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接管標準較嚴值。汽車零部件與PCB板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執行《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2規定。
(三)項目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4a類標準。
(四)各類固體廢物實行分類收集、處置。固體廢物的貯存、堆放應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要求進行管理。危險廢物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五)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環境事故應急體系,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措施,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六)加強運營期環境保護管理,確保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按規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
(七)該項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如下: 化學需氧量5.898噸/年、氨氮1.469噸/年、氮氧化物1.483噸/年、揮發性有機物2.5484噸/年。該項目應實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和化學需氧量、氨氮、揮發性有機物2倍替代,所需替代指標化學需氧量11.796噸/年、氨氮2.938噸/年、氮氧化物1.483噸/年、揮發性有機物5.0968噸/年,在“十五五”減排量中預支。項目建成后再根據實際排放及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八)項目建設應符合法律、法規等要求,如涉及規劃、水務、消防等其他部門許可事項的,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竣工后,你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2月2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處、增城分局,市環境技術中心,廣東省眾信環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