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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環規字〔2025〕2號
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行為,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廣州市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現予印發實施。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廣州市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行為,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應遵循“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環保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依職責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相關工作部門加強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的宣傳和教育,指導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生產者、經營者和專業化服務機構規范開展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回收處理,引導消費者規范移交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規范回收的宣傳,提升轄區公眾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安全環保處理意識。
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積極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引導、督促行業單位依法依規從事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的生產經營活動,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回收處理宣傳等工作,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和生態環境安全。
第六條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生產單位應當履行主體責任,依法依規以自建、合作共建、委托等方式,建立安全、便利、可靠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體系,并主動向社會公開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網點信息。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銷售和維修網點應依法將回收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給具備資質或能力的單位處理。
第八條 鼓勵個人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至回收網點、收集單位或處理單位,不得隨意丟棄或擅自非法拆解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過程實行分類管理制度。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按照危險廢物管理,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按照普通固體廢物管理,其他類型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管理。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網點應依法建立收集臺賬,記錄每批次廢舊蓄電池的類別名稱、回收時間、地點、數量(重量)、來源、流向情況等信息,鼓勵發揮行業溯源平臺作用實現信息化溯源管理。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利用處置單位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僅持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對回收的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進行拆解處理或二次加工。
市生態環境部門結合全市廢鉛蓄電池產生情況,合理規劃布局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設施。
第十二條 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應將所收集的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交給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轉移過程嚴格執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不得轉移給其他危險廢物收集單位。
跨省轉移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應依法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轉移。
運輸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未破損的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運輸過程豁免管理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網點應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設置,不得對回收的廢鋰電池進行拆解處理或二次組裝加工。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網點應當將回收的廢鋰電池交給廢鋰電池綜合利用企業,鼓勵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協同處理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
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網點移交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時,應對接收單位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廢鋰電池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等要求。
運輸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第十六條 廢鋰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具備拆解、分類重組或破碎、分選、冶煉等能力,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定義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是指為電動自行車提供動力,經過使用周期后電池容量、電壓異常而失去使用價值,被所有者拋棄或放棄的車載蓄電池,主要為廢鉛蓄電池和廢鋰電池兩種類型,其中廢鋰電池又包括廢錳酸鋰電池、廢磷酸鐵鋰電池、廢三元鋰電池、廢鈷酸鋰電池等種類。
(二)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網點:是指為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提供回收服務的經營場所,包括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生產單位公開的廢舊蓄電池回收網點,持證收集處理單位設立的回收網點,以及其他依法依規設立的回收網點。
(三)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是指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核準經營范圍涵蓋含鉛廢物(HW31類,代碼:900-052-31)類別,將分散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貯存的經營單位,主要服務對象為小微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社會源。
(四)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是指以廢鉛蓄電池為原料,通過拆解、破碎、分選、冶煉等方法實現廢鉛蓄電池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置且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廢鋰電池綜合利用:是指對廢鋰電池進行梯次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施行期內,國家、省關于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理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5年11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