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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環函〔2025〕159號
各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廣州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制定發布、實施應用、調整更新、跟蹤評估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逕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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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廣州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實施意見》有關要求,健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體系,提升本市生態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制定發布、實施應用、調整更新、跟蹤評估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根據國家、省相關要求,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相關政策、標準規范做好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及各分局牽頭做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制定與調整更新、實施應用、宣傳培訓、跟蹤評估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領域信息共享、實施應用、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制定發布
第四條 深入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充分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分級實施機制。各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以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硬約束為重點,以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為基礎,以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為手段,依據相關標準規范細化制定。
第五條 根據廣州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區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細化內容主要包括: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目標分解,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內的邊界細化,以及對應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差異化等。編制過程中應加強與市生態環境局的溝通協調,強化技術銜接,重點包括一致性、協調性、科學性以及需要銜接的其他內容。區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以公文形式報市生態環境局審核后,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請備案。報備單位應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完成備案后按程序發布實施。備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備案申請函;
(二)方案文本、圖集、技術報告等;
(三)備案說明,包括制定背景、主要內容、重點事項說明、征求意見、技術銜接、審議簽批等情況;
(四)科學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
(五)成果矢量數據;
(六)其他支撐材料。
第六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應確保文、圖、數一致。數據通過備案后由生態環境部統一賦碼,各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不得使用未經賦碼的成果數據。自行組織建設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應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互聯互通,鼓勵開發信息平臺的互聯網端、移動端,依法依規提供公共服務。
第三章 實施應用
第七條 實施更加精準、更高要求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加強整體性保護和系統性治理,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實施,支撐打造綠色發展高地。在綜合決策中充分應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將其融入重大規劃編制、政策制定、產業布局優化和轉型升級、區域生態空間保護中,科學指導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一)涉及區域開發建設活動、產業布局優化調整、資源能源開發利用等政策制定時,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強化在產業、能源和交通運輸結構調整中的作用。
(二)編制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時,分析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三)鼓勵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等現有成果,支撐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等規劃編制工作,切實防范生態環境風險。探索廣州都市圈生態環境一體化管控,提升共保共治水平。
第八條 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綠色標尺”作用,推動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強化分類引導、分區施策,助推區域產業分工合作、協調發展。加強陸海統籌、港產聯動。推進各類園區整合升級、提質擴容,引導園區科學規劃,優化環境基礎設施,高標準建設產業平臺,推動產業集聚發展和集中治污,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與排污許可領域助力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
(一)優化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管理。在保證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的前提下,支持重大戰略、重大基礎設施、民生保障等項目建設。積極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模式和路徑,提升林地、濕地、紅樹林等生態碳匯能力。
(二)強化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管理。推動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建材、造紙、印染等行業綠色低碳轉型。銜接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引導人口密度較高的中心城區傳統產業功能空間有序騰退,嚴格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資源環境準入。產業園區項目招引時應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作為重要依據,園區內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降低環境風險、推動綠色發展。
(三)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應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對于符合要求的,可簡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產業發展等規劃符合性和協調性分析內容;對不符合要求的,規劃應提出優化調整建議,建設項目應進一步論證其生態環境可行性,優化調整項目建設內容或重新選址。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同時應執行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其審查意見有關要求。各級審批部門組織開展環評審查時,應重點審查規劃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符合性,項目選址選線、生態影響、污染物排放、風險防范等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第九條 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協同,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源頭預防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全域覆蓋、跨部門協同、多要素綜合的精細化管理。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為基礎,深化國家和省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改革措施。鼓勵以產業園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為重點,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協調聯動改革試點,探索構建全鏈條生態環境管理體系,不斷提升環境監管效能。
(一)支撐美麗廣州建設。針對戰略性、區域性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建立分區分類管控策略,強化區域統籌、流域統籌、陸海統籌,服務國家和地方重大發展戰略實施,優化完善支撐美麗中國建設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
(二)推動環境質量改善。在水、海洋、大氣、聲、土壤、固體廢物等環境管理中,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加強差異化精準管控,推動解決生態環境質量超標、環境風險高、環境投訴集中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維護生態安全格局。深入推進綠美廣州生態建設,嚴守自然生態安全邊界,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優先保護單元為重點,構筑以重要水系、森林帶和海岸帶為主的生態廊道,穩步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和服務功能穩定性。
(四)支撐執法監管。推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監督執法協調聯動。在生態環境執法中,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通過空間信息的疊加對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強生態環境問題線索的篩選或預判。
(五)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協同。生態環境有關標準、政策制定修訂和規劃編制中應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差異化要求,協同推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落地實施。
第四章 調整更新
第十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原則上保持穩定,每5年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評估情況等進行定期調整。根據國家、省相關工作部署,按照要求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定期調整工作。相關技術銜接、備案、發布等工作程序按照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實施期內確需更新的,按照“誰發布、誰更新”的原則組織實施動態更新工作,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更新成果備案申請。動態更新的相關技術銜接、備案、發布等工作程序按照上級部門相關要求執行。動態更新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因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依法依規調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戰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產業準入政策等發生變化的,以及其他經論證后確需更新的情形,可以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中相關聯的內容進行動態更新。
(二)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相關技術指南要求開展。以生態功能不降低、生態環境質量不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突破為底線。原則上優先保護單元的空間格局應當保持基本穩定,重點管控單元的空間格局應當與環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理要求應當保持一定的延續性。
(三)分類開展相應的論證程序。生態環境管控單元邊界不變,僅涉及因法律法規有新規定需聯動更新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可不開展科學論證;涉及優先保護單元更新的,除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依法依規調整和其他依法取得征占用手續的情形外,僅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科學論證;其他情形,應組織科學論證或提供相應支撐性文件,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相關技術審核后備案。
(四)動態更新過程中要加強與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技術銜接。嚴禁不符合規定隨意變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以及在更新過程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變通突破等行為。
(五)動態更新報送備案時,應按程序提交申請函、更新成果材料、備案說明、科學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以及其他支撐材料。
第五章 跟蹤評估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跟蹤評估由年度跟蹤和五年評估構成。年度跟蹤是對上一年度遺留問題整改情況、當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重點工作推進和監督管理情況的跟蹤總結。五年評估是對全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五年間各項工作進展和實施成效的綜合評價,除年度跟蹤事項的綜合評價外,評估事項還包括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建設情況,生態環境管控單元變化情況,支撐生態環境參與宏觀綜合決策服務國家和地方重大戰略、促進綠色低碳發展、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效能等方面發揮的作用,以及其他需要開展五年評估的事項。開展五年評估的當年不再開展年度跟蹤。
跟蹤評估應充分利用現有工作成果,加強與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全國生態狀況調查評估、生態保護紅線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成效評估等工作的銜接。
第十三條 依據國家和省確定的跟蹤評估內容,按照全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推進要求,組織開展五年評估和年度跟蹤,總結事項進展情況、問題清單、有關建議、后續工作計劃等內容,并附相關支撐材料。
第十四條 推動跟蹤評估成果作為優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支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調整更新的重要依據,促進制度建設和完善;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創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生態補償資金分配等的重要參考;作為與相關制度聯動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監督管理。依托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等,充分利用大數據、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對生態功能明顯降低的優先保護單元、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重點管控單元、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一般管控單元以及其他需要重點區域強化執法監管,依法依規推動限期整改提升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精細化水平。監督管理發現的問題線索應及時移交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加強組織實施,健全工作機制和組織實施體系,定期研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及時報告重要工作進展。加強管理和技術隊伍能力建設,組建長期穩定的專業技術團隊,落實資金保障。加強監督考核,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實施情況按要求納入生態環境領域相關考核。
第十七條 積極宣傳引導,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定期培訓機制,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分類分級培訓,以多種形式做好宣傳解讀。聚焦典型應用領域及創新發展路徑,及時凝練形成典型案例。推廣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營造全社會廣泛關注、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及國家、省或市委、市政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園林局,廣州空港委,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