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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環管影〔2025〕5號
廣州環投環境服務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批的《廣州市污染土壤集中治理與資源化利用處置中心(二期)項目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及相關資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廣州市污染土壤集中治理與資源化利用處置中心(二期)項目(投資項目統一代碼為2311-440111-04-01-763331)重大變動位于廣州市白云區太和鎮興太三路001 號興豐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內。項目建設內容重大變動情況:將陳腐垃圾開挖區域和重金屬污染土壤的暫存和填埋專區由興豐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填埋三區調整至應急場二區。因開挖區域調整及地形地勢差異,陳腐垃圾開挖量由30萬立方米增至31.3萬立方米,開挖后形成的重金屬污染土壤的暫存和填埋專區庫容由16.7萬立方米增至21.9萬立方米;取消二期項目中擬新增的常溫解吸工藝(處理規模1萬噸/年),新增的化學氧化處理規模由8萬噸/年調整至9萬噸/年,全廠總設備處理規模仍保持64萬噸/年不變,項目實施后全廠最大污染土壤處理量仍保持61.5萬噸/年不變;考慮到項目實際運行需求,以及受“廣州市興豐應急填埋場存量垃圾開挖項目”未來開工占用影響,對土壤處置中心整體入場土壤暫存區進行重新布局優化調整;對于經固化穩定化修復后達標的重金屬污染土壤,增加離場資源化利用途徑,離場資源化主要去向為同為環投集團旗下的花都區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及從化區城市廢棄物綜合處理場飛灰填埋區層間土和中間覆土的用土需求。
《報告書》評價結論認為,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該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能夠得到有效控制,從環境保護角度,項目建設可行。經審查,我局同意《報告書》的評價結論。
二、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揮發性有機廢氣的有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DB44/2367-2022中表3規定的限值。顆粒物、氯化氫、氮氧化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氫、臭氣濃度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
(二)項目產生的生活污水、沖洗廢水、滲濾液和初期雨水均依托廠區現有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24)中“表4 間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通過現有污水總排口,經專用管道排入獵德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車輛清洗廢水、篩上物沖洗廢水經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后回用。
(三)項目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
(四)重金屬污染土壤填埋專區的入場要求、運行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監測要求、封場及封場后環境管理要求等應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24)。
(五)各類固體廢物實行分類收集、處置。危險廢物以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分別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要求進行管理。
(六)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工作,制訂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措施,建立健全環境事故應急體系,定期開展應急聯合演練,確保環境安全。
(七)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確保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
(八)該項目的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按《報告書》要求進行控制。
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竣工后,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1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生態環境局固輻處、執法處、白云分局,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市環境技術中心,廣東華南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