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4 11:53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柔性執法”如何拿捏尺度?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荔灣分局既未“一罰了之”,也未“放任不管”,而是通過“限期整改+培訓教育”組合拳,讓企業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擔責”。
案件背景
廣州市某公司是一家運輸氫氣、液氮、硝酸等高風險化學品的“雙城運營”危險品運輸企業,其所屬的12臺危險品運輸車輛每天穿梭于廣州和佛山兩地。然而,這家看似合規的企業卻隱藏著一處環境風險隱患。2024年8月9日,荔灣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未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涉嫌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8.6裁量標準,可對該公司處罰款1.5萬元。
危險品運輸行業環境風險極高,應急預案是事故防控的生命線。一旦發生泄漏或事故,沒有預案指導應急處置,后果不堪設想。
辦理過程
鎖定證據,亮出“黃牌”。發現問題后,荔灣分局執法人員立即開展立案調查,現場調取該公司臺賬,固定其從未制定并提交應急預案備案的相關證據。“檢查時企業負責人一臉茫然,完全不清楚備案要求。”辦案人員回憶,這種“無知之過”在中小危運企業中并不罕見。
限期整改,指導“自糾”。2024年8月12日,荔灣分局將《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該企業,要求于2024年8月15日前完成備案。同步安排執法人員上門指導企業整改。最終,該企業于2024年8月14日通過環境應急業務監管系統提交備案材料。
處理結果
在案件集體審議會上,爭議的焦點是罰款能否真正推動企業重視安全?經過討論,一致認為:企業違法事實確鑿,但罰款并不是執法監管的唯一手段。企業主動糾錯、未造成危害后果,應給予容錯空間。最終,荔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廣州市免處罰免強制清單》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免罰≠免責,荔灣分局執法人員特別追加“附加條款”——企業需組織法律學習,并參加環境應急培訓。“免罰不是終點,整改必須閉環”,辦案人員說。
經驗啟示
本案例如同一面鏡子,既照見中小企業在合規管理上的短板,也折射出執法理念從“重罰”到“重教”的深刻轉變。當法律剛性遇上執法溫度,企業的“生存壓力”轉化為“升級動力”,正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最優解”。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荔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