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理論產生的背景與評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6:00 光明網-光明日報
1912年,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提出了“庇古稅”,主張對排污企業進行懲罰性收費或獎勵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更有效地配置稀缺的環境資源。科斯(1960)在對非市場關系的“庇古稅”提出質疑的同時,指出通過產權界定、市場交易來糾正環境資源市場價格與相對價格的偏差。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上世紀70年代將科斯定理應用于水污染的控制研究,明
確提出排污權交易的觀點后,許多經濟學家在這一領域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Montgomery(1972)證明在一定的條件下,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均衡是存在的,并且在競爭均衡中整個區域都達到了聯合成本的最小化。Croker對空氣污染控制的研究,奠定了排污權交易的理論基礎。1972年,Montgomery從理論上證明了基于市場的排污權交易系統明顯優于傳統的環境治理政策。他認為,排污權交易系統的優點是污染治理量可根據治理成本進行變動,這樣可以使總的協調成本最低。因此,如果用排污權交易系統代替傳統的排污收費體系,就可以節約大量的成本。
美國最常用的基于市場的政策工具就是可交易的許可證制度。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環保局嘗試將排污權交易用于大氣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以補償、儲存和容量節余等為核心內容的排污權交易政策體系。據美國總會計師事務所的研究,排污權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以來,已經取得空前的成功,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我國有許多學者也對排污權交易的價格及交易制度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為我們提供了許多寶貴的理論借鑒。在太原、南通等七城市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的先行試點,正在摸索與積累成功的經驗。
現行的排污收費與排污權交易比較分析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向周圍環境排放污染物,如廢水、廢氣和廢渣等,這些污染物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或者環境容量就會破壞環境,導致外部性或稱外部不經濟性。如陜北煤炭資源的大規模開發引起大面積的地表塌陷,冒落裂隙帶穿透巖層,直達地表,破壞了含水層結構,造成地表水滲漏及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干涸。
在治理礦區生態環境的問題上,陜北地區現行的環境資源保護稅費是由政府統一定價,以噸煤提取固定的價格收取,通過稅收或環保行政性收費的方式來體現資源的價格,這是政府管理環境資源的一種直接管制方式,是陜北地方政府運用行政手段、財政手段來干預環境資源配置的方式。目前征收的主要是超標排污費,環境損害的外部成本無法全部通過排污收費來實現,采1噸煤0.2元的一次性環境補償難以彌補煤礦開采帶來的環境損失,不能有效形成環境資源交易市場。排污收費的對象主要是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但環境污染很大一部分來自于規模小、布局分散的第三產業和鄉鎮企業,對其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成本很高。因為要確定環境損害轉換為人們的可用貨幣計量的損失包括以下幾個轉換:污染、污染物的集聚、環境中污染物的暴露、暴露造成的損害、損害的貨幣成本。這些環節很復雜,只有當這種背離到了直接影響公眾生活質量時才引起各方關注。政府為搜集每一個企業的凈收益要耗費巨大的成本,由于信息不對稱,政府很難確定最優的收費標準。從淮河、太湖污染到渤海灣逐漸被黑色化,表明公眾在這種博弈中表現出更多的是抱怨和無奈。
排污權交易是科斯理論在環境經濟領域的實際應用,相對于行政性的排污收費有很大的優越性。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出現,并容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可以自由買賣,具體的實施步驟是:首先由政府部門確定出一定區域的環境質量目標,依次來評估該區域的環境容量以及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其次,通過發放許可證的辦法實現排放量在不同污染源之間的分配;再次,通過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使排污權能夠合理地買賣。
在污染源存在治理成本差異的情況下,治理成本較低的企業可以采取措施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剩余的排污權可以出售給那些環境治理成本較高的企業,市場交易使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企業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正是通過重復多次的市場交易,排污權的價格得以確立。也正是排污權的可交易性使排污權優越于排污收費制度,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使各排污企業只是價格的接受者,排污收費確定的稅費標準很難與庇古最優稅相一致。排污權交易給污染者與受污染者在市場中叫價的機會,通過對價格的選擇以及支付意愿,反映了人們排污和控制污染的需求。
同時,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確立能夠激勵治理污染的技術創新和替代能源的研究。潛在的控污需求可以通過排污權交易的集聚形成規模市場,大規模的市場需求是形成激勵技術創新的重要因素。同時技術創新又將導致污染治理的邊際成本的持續下降,而污染治理這種產品邊際成本的下降又將導致市場需求規模的進一步擴大,激勵持續的替代能源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最終形成市場交易價格與技術創新良性循環的正反饋效應。
排污權交易中的政府行為與制度保證
傳統排污權交易理論暗含著一個沒有政府監督,排污權的供給方和需求方會自發形成的假設。事實上交易前沒有政府的強制性的環境執行標準,任何企業都沒有可能產生對排污權的需求,聽任污染是各生產企業的理性選擇。當排污單位提出排污權出售申請時,政府部門要通過對其污染源的技術監測核實該單位削減額外污染物的能力,經確認后方可批準出售。這樣,排污權的供給方才會事實上形成。在交易完成后,政府監督則可促使排污權交易雙方兌現其承諾的污染責任,保證排放的污染物數量不超過其分配或購買的排放量,并督促交易雙方履行交易合同的保證。此外政府在諸如區域環境質量的準確評價,排污權拍賣市場的建立和初始發放量的確定,排污權二級交易市場的建立,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公布,及在有關排污權交易的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等方面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改變政府官員績效考核是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制度保證。基本做法是把環境保護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的指標體系,以綠色GDP核算來量化評估地方政府代理人的經濟績效。通過明確的地方長官環境目標責任制,促使地方政府官員對社區群眾的環保需求作出迅速有效的反應。在逐漸明晰環境產權的基礎上,把考核的指標定位于橫向和縱向對比上。如果環保指標在一個行政區內、區際之間能夠作出可比性測定,那么改變政府官員績效考核模式會促使完善的排污權交易市場的構建。
引入市場化的公共產權模式還需要使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市場化,實行使用者支付污染損失的制度。我國目前工業格局決定了西部地區是能源的生產者、環境污染者,而東部地區是環境產品的主要消費者。西部地區耗費的環境產品以較低的價格由東部地區通過價格剪刀差轉化為高額利潤,因此環境治理成本由污染者支付還是由消費者支付實質上是由西部或東部來支付的問題。東部經濟較快增長,對環境資源價格評價較高,為治理環境愿意支付更高的價格,在東西部相同效用的約束下,環境污染由消費者付費可使環境稅費額度較高,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
實現由政府監督環境向以社區為基礎的環境監督轉化。公眾的環境質量要求和“社區監督”是排污權交易市場外不可忽視的社會力量,利用這些力量的有效途徑是建立社區環保組織,加強社區環保監督。這實質上是一種制度創新,是一種集團行動,相對于政府管制與市場交易之間的一個中間階層,能夠廣泛、深入地宣傳教育,喚醒公眾的環境產權意識,消除社區群眾對環境保護等意識的集體無知性,同時對監督當地企業與督促政府環保政策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單位: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