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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政府不宜直接接受企業捐贈
金羊網 2006-04-24 09:00:48
默客
昨天,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向市環保局捐贈20臺環保監察車。(4月23日羊城晚報)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廣本公司向環保部門捐贈環境監察車顯然非常契合“世界地球日”的主題。當然,環境監察車也正是環保部門環境監督執法所急需之“利器”,工作需要是也。難怪另一家媒體在報道時說,“這一批車的投入使用,將有助于減輕廣州環保監察執法的壓力;同時也表明,加強環境監管、保護環境安全,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企業和每一個市民的共同責任。”(24日《華南新聞》)
事實上,此前的2003年11月24日,廣本公司曾向廣州警方捐贈20輛飛度警車。
毫無疑問,廣本公司的捐贈善舉是對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政府公共事務的大力支持,體現了其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實乃難能可貴也。然而即使如此,筆者以為,政府部門直接接受企業捐贈值得商榷。
首先,行政執法部門履職所需的車輛等技術裝備本應由政府財政承擔。企業只要依法納稅,那么它就無需再對政府的行政執法所需經費承擔額外義務。像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車、警方巡邏用的警車等,應當由政府財政購買,不應由企業捐贈。
其次,政府部門直接接受企業捐贈難免瓜田李下,引人揣測,尤其是行政執法部門與捐贈企業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之時。這個道理非常淺顯。如企業向環保部門捐贈了環境監察車,難免讓人擔心環保部門在涉及捐贈企業的環保執法時,會有“手下留情”、“法外開恩”的情形出現。坦白講,在當下這種擔心顯然不是多余。再說,政府部門收受企業“大禮”,即使是因公“收禮”,乃集體行為,但這就意味著合理、合法嗎?未必吧。而廣州警方向廣本購買100輛“飛度”警車,廣本即決定捐贈20輛警車,給人以政府大單采購,廣本即給“回扣”之嫌。
再次,政府直接接受企業捐贈或有違《捐贈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第二章“捐贈和受贈”第十條1款:“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而該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據此,政府行政部門似乎不在此范疇之內。行政部門能否成為接受企業捐贈的合法主體令人質疑。
此外,企業直接向政府捐贈,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如何確定,也是值得關注的一個問題。
當然筆者也認為,企業并不是不能向政府捐贈,但擬是間接的而且必須規范、透明。筆者的建議是:一、企業不宜直接向政府部門捐贈,應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非營利事業單位等中介組織,而且企業與中介組織應該對捐贈性質、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捐贈最終用途或去向(如環保部門的環境監督執法)等等加以明確;二、要建立避免捐贈企業與政府部門進行利益互換的制度;三、最終用途或去向指向政府的企業捐贈,其操作過程應該更加透明,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以消除公眾的疑慮。
總而言之,政府接受企業捐贈即使出于公共利益,也必須建立“中間隔離帶”,否則,企業捐贈善舉難免異化或引起公眾誤解。
(網友觀點不代表金羊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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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