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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
美麗廣州——來自廣東省第二例環境公益訴訟案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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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報見習記者 鄧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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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07日09:10?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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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如果說第一宗環境公益訴訟有著開創性的破冰意義,那么,此宗案例無論是在公益訴訟的司法探索,還是在強化環境執法手段方面,都有著更深刻的實踐意義。
如在環保局已經對污染企業做出行政處罰后,企業是否能因此而免予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檢察院和環保局中誰是更合適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環保部門在此類訴訟中又該承擔哪些職責?
加強環境執法力度,加大環境法律的威懾作用,讓違法排污者得到應有的懲處,是各地各級環保部門的共識。但怎么開創性地用好現有法律的規定,怎么加強與公、檢、法的合作,則需要更多的創新和實踐。
番禺市環保局在本案中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同時也基本明確了環保部門在此類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和具體職責,對我們有頗多啟發。番禺的做法值得思考和借鑒。
近日,廣東省廣州海事法院某審判庭內座無虛席,番禺區人民檢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對番禺某染整廠偷排污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進入庭審階段。
根據庭審并結合證據,合議庭認定,番禺某染整廠先后5次共偷排了55噸未經凈化處理的污水,污水嚴重超標,嚴重污染排水口附近河道地表水和周圍環境生態。為此,廣州海事法院判決工廠必須立即停止污染行為,并賠償環境污染損失和費用共6.25萬元;賠償款項由檢察院受償后上交國庫,用于公益環境治理。
這是廣東省第二宗勝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相比第一宗環境公益訴訟,此案在借鑒的同時,是否有更多的突破?面對記者的疑問,番禺區環保局監督科科長羅安民娓娓道來案件的始末和其中的探索與思考。
試驗
行政處罰+民事訴訟
懲治力度大
2008年7月13日16時許,番禺區環境監察大隊接到群眾投訴,反映位于東涌鎮官坦村蝦導涌交警中隊第九分隊北面的排水口處發現大量紅色廢水。
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檢查,發現上述河涌存在寬約9米、水深1.5米的紅色廢水帶,水帶長度約為100米。經過對這一區域內工廠逐一進行排查,發現污染源為某皮革染整廠。后來的調查證實,自2008年1月起,此廠共5次將未經凈化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蝦導涌,偷排污水總量達55噸。
記者近日來到這家工廠所在的工業區,在工作人員的指引下,可以清楚地看到,工廠所在工業區的納污水體為番禺沙灣水道下游。此廠非法排放廢水的行為會直接加重蝦導涌的污染,并進一步影響沙灣水道下游。而監測結果和量化分析報告亦表明,此廠違法排污和環境損害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
羅安民告訴記者,類似這樣的環境污染事件,以往通常是環保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對于這家工廠超標排放的行為,在去年11月,番禺區環保局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對其處以了1210.5元的罰款,即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3倍;同時責令立即恢復廢水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但執法中“貓抓老鼠”的游戲也常常讓羅安民感到無奈。“抓到了就罰錢,沒抓到就繼續偷排,這是企業普遍存在的僥幸心理。”不僅如此,處罰金額過少和執法力度過軟也讓一些企業“無所謂”。
“在全省第一例環境公益訴訟判決前,我們也一直在尋找合適的案例,希望通過法律等手段加強環境執法,讓違法排污者得到懲處。”羅安民說。
就在這個時候,皮革染整廠偷排造成水污染的事件走進了羅安民的視線。他發現,相比全省第一宗環境公益訴訟中的污染事件,此污染事件有其特點。
羅安民分析說,前者中的違法排污企業既沒有工商營業執照,也沒有排污許可證;而這家工廠為合法經營企業,是在具備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偷排污水。并且前者在庭審中被告缺席,屬缺席審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污染企業的震懾作用。“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環境違法者追討環境污染損失,在制止企業環境侵害行為的同時,讓其承擔起賠償損害的責任,不但能杜絕企業僥幸心理,而且與被告缺席審判相比,染整廠的案例應該對企業更有教育和警示意義。”
此時,羅安民仍有一絲擔憂。“環保局已經對染整廠做出行政處罰,企業會不會因此而被免予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但當專家告訴他,行政處罰與承擔民事責任并不矛盾時,他對打贏這場官司充滿了信心。于是,在番禺區環保局與檢察院對一系列問題進行溝通探討后,雙方決定訴諸民事訴訟,通過公益訴訟來加強環境執法力度。
??? 原告
環保部門or檢察機關
提起訴訟合法可行
????盡管環境污染事故影響大,但環境公益訴訟沒有具體的受害者,那么由誰來提起訴訟請求,擔當原告主體,誰才有資格擔當訴訟主體,成為這起環境公益訴訟官司的關鍵。
羅安民告訴記者,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是《環境保護法》第六條,它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控告權也是一種直接的訴權,是賦予國家機關、有關組織和公民個人的環境公益權。這就意味著,對于侵害國家環境權益和社會公共環境權益的行為,代表不同層次利益的法律主體都有權向法院起訴,進行公益訴訟。”
但在訴諸法律訴訟之前,對于誰來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和環保局有一番小“推讓”。
羅安民回憶說,番禺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環保部門作為環境管理者,掌握了采集證據的技術手段和監測工具,在訴訟過程中承擔訴訟舉證責任時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而環保局認為自身是行政管理機關,擔當著做出、執行決策的職責,如果再代表公眾起訴污染企業,似乎有運動員和裁判兼于一身之嫌。
在一番深思熟慮和充分論證后,雙方決定借鑒全省第一宗環境公益訴訟的做法,由番禺區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訴訟。
“染整廠排放污水污染的蝦導涌水域屬于國家所有的水資源,那么由檢察院擔當原告不但有法律依據而且切實可行。”思路一旦確定,今年3月31日,番禺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并最終贏得這場官司的勝利。
采訪中,記者問道,如果越來越多的人將維護環境權益求助于公益訴訟,會不會增加環保部門的工作量?如果群眾或社會組織濫用訴權,又會不會造成工作負擔呢?
羅安民坦言,最初決定進行公益訴訟時也曾有過顧慮。但他也表示,打這場官司的初衷,就是希望在促成環境公益訴訟往前發展的同時,讓那些污染嚴重的企業受到法律的制裁,從而加大環境保護的力度,促進環境執法的力度。
同時,他告訴記者,廣東省兩例環境公益訴訟案的勝訴,對于維護環境利益的公眾和組織來說是一個極大的鼓舞。據他了解,番禺區人民檢察院正在總結經驗,希望通過司法上的實踐和探索,能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個人或組織,提供經驗上的支持和幫助。今后他們將鼓勵更多的律師和社會組織,以訴訟主體的身份,積極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 取證
專業人才+專業技術
確保證據確鑿有效
公益訴訟的思路確定下來后,證據的問題便凸顯出來了。盡管在確定染整廠為污染源時,番禺區環境監察大隊的工作人員便在現場即時采集水樣,初步確定了污染事實的存在,但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這些顯然遠遠不夠。
番禺區環保局監督科的工作人員介紹說,接到群眾投訴反映后,區環境監測站分別在東泰廠偷排口和河涌排水口抽取廢水進行了監測,監測項目包括pH值、CODcr、氨氮、色度和硫化物等,結果顯示工廠偷排污水COD超過《水污染排放限制》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值2.66倍,色度超標20倍,重金屬超標62倍。
而要向污染企業提出民事賠償要求,就必須對其污染行為造成的環境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為此,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又委托區環境科學研究所出具了《量化分析報告》,報告對染整廠排污所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了科學的量化研究,其水質模型模擬與監測結果相互印證,表明此廠的違法排污與環境損失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并對具體的環境經濟損失總量進行了評估,認定損失和費用合計在6.25萬元以上。
“在庭審時,檢察院向法院提供了詢問筆錄、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環境監測結果和現場取證照片等,法院認為這些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予以采信。”羅安民表示,充分完整的證據成為勝訴的關鍵因素之一。
羅安民說,控告污染企業需要很高的技術要求,作為普通公眾的個人或社會組織,缺乏相應的技術手段和監測工具,無法獲得充分確鑿的證據。而作為環境管理者的環保部門,則可以通過現場檢查、取樣監測等途徑發現企業的環境侵害行為,并收集證據;同時,環保部門擁有采集證據的技術手段、監測工具和專業技術人才,能順利有效地采集證據。
縱觀案件的全過程,不僅在證據的要求、調查取證的合法性上,在訴訟主體的確定、損失結果的認定、侵權責任的認定等方面,都做了有益的探索。
新聞鏈接
廣東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石榴崗河曾經是一條清澈的小河,從華洲街土華村穿村而過。2007年9月以后,小河突然變得黑臭逼人。
接到群眾投訴后,海珠區環保局立即對河流周圍的企業展開了排查,新中興洗水廠引起了環保人員的注意。
這家洗水廠2007年9月在土華村成立,既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沒有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擅自從事漂洗等業務。
經過一系列調查和取證,海珠區環保局發現新中興洗水廠在漂洗作業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滌劑混同服裝中的染料,未經處理直接排入石榴崗河。在開工后的8個多月中,洗水廠平均每天排放40噸污染物,合計排放污水9600噸,使污水排放口附近的河流被嚴重污染。
掌握了洗水廠污水采樣的監測數據,以及對其違法排污行為的環境影響、產生的經濟損失及治理費用等進行分析評估后,2008年7月,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新中興洗水廠廠主陳忠明違法排污、造成水域污染,要求賠償環境污染損失和費用。
2008年12月9日,廣州海事法院判決陳忠明對其違法排污行為造成的環境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并賠償環境污染損失合計費用11.7289萬元。
從立案到宣判,歷時僅4個多月,廣東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以檢察機關勝訴而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