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壞環境也是一種犯罪!”在倡導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今天,我國公民尤其需要培育這種環境法治意識。盡管我國1997年修訂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節特別增加了有關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條文,但是,8年來,全國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寥寥無幾。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汪紀戎在前不久舉行的一次國際環境論壇上提到一個發人深省的數字:近年來全國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 違法案件數以萬計,追究刑責寥寥無幾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提供的資料,近年來,我國每年發生環境污染事故1500~2200起,每年發生的環境違法案件也在2萬件左右。今年截至10月底,各地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101萬人次,排查企業42萬家,立案查處違法案件2.3萬件,已經結案1.4萬件,其中取締關閉2682家,停產治理1750家,處理責任人163人。 每年都會有相當一部分案件已經觸犯刑法,但并沒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實,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已經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家環保總局環境應急中心副主任陳善榮這些年參與了很多重大污染案件的查處工作,在他印象中,目前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寥寥無幾。 “破壞環境罪”為何難追究 “破壞環境罪”定案為什么如此困難?首要原因就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都是規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它們大都是與政府利益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企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珂教授在談到這一問題時說:“地方政府為了追求經濟的高增長,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容忍環境污染,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所以,在處理這些污染事故時,往往會出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結局。” 陳善榮副主任也不諱言某些地方政府與污染企業的這種利益糾結,甚至存在個別官員充當污染企業保護傘的現象,“不排除存在‘官污勾結’”。 其次,我們現在在判斷一個違法行為最后造成多大的污染損害時,往往是根據其造成的經濟損失來衡量,而并沒有考慮到環境的公益性。“污染對環境造成的破壞,實際上是一個有損公益的行為”,陳善榮對半月談記者說:“我們現在主要是以違法行為造成多少直接的經濟損失作為量刑的標準,比如死了多少魚,就以魚的價值做參考,但是其對環境公益的破壞,現在還缺乏依據,也缺乏技術手段,因此很難評估。” 陳善榮還談到,“環境污染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的特點,這也給在法律上定性、定罪帶來困難”。 環保部門盼司法解釋及早出臺 環境執法者手中沒有“尚方寶劍”,執法已經成為我國環境整治的軟肋,暴力抗法事件近年呈上升趨勢。據不完全統計,2004年,山西、江蘇、福建等12個省市發生的阻礙環境執法事件就達4400余起,其中暴力抗法事件120多起,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的順利進行。 暴力抗法事件屢禁不止的原因除了部分企業環境法治觀念淡薄,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經濟增長,對企業排污偏袒和縱容外,最重要的則是環境執法缺乏必要的現場強制和自我保護手段。 而造成執法者“腰桿不硬”的原因,正是本應成為環境執法威懾力之源的“破壞環境罪”8年來還沒有司法解釋。 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韓敏處長認為,雖然破壞環境罪的罪名在刑法上已經有了規定,但實際操作上不是很明確。什么行為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各地環保部門在認定時存在困難,很少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而缺少量刑標準也使法院在判案時沒有依據。 韓敏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啟動對有關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工作。而陳善榮副主任則表示,“我們強烈希望司法解釋盡快出臺”。 僅有司法解釋是不夠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順應了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趨勢。中國的環境現在到了非常危險的程度, 沒有任何余地縱容它惡化。”周珂教授在談到制定中的司法解釋時說:“這個司法解釋不僅為法院審理破壞環境罪時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而且,應當給我國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帶來一些突破。” 司法解釋的出臺,可以使一批環境犯罪案件及時得到查處,但是,司法解釋出臺的最終目的不是懲罰而是要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在這一點上,似乎有更多的事情要做: 首先,一定要明確環境是公共的,破壞環境是對環境公益權的侵害。周珂教授認為,刑事訴訟法有必要與刑法的制度做一些配合,比如個人也可提起公益訴訟,這樣可大大避免政府保護主義對環境犯罪的查處不力。 其次,可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賦予環保部門更大的權力。“像日本,它現行的《環境行政刑法》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最后,應加大追究環境犯罪者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力度。周珂說,在對待環境污染的問題上,英美法系有一句格言:“法律不得使違法者通過違法行為而獲利”。國外很多污染環境的案件,它的民事賠償達到了一個天文數字,這個數字實際上不是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而是使違法者交出通過污染環境而獲得的利益。” (半月談記者 趙利根 實習記者 王 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