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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
近期,我局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時發現以下情況:報送調查報告后,地塊內仍有生產活動,或存放危險廢物等;相關報告未經評審,地塊內的建設項目已開工;先報送未完善的調查報告,評審會時再提交新的報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環境管理工作,現針對以上情況明確下列要求:
一、報送我局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確保是在企業完全停產且徹底移除地塊內的主要環境風險源后開展的,且此后沒有工業生產行為。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通過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評審,確認地塊污染物含量未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塊,在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不需要風險管控、修復的)或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需要風險管控、修復的)通過省生態環境廳等組織的評審前,不得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三、報送我局的土壤污染相關報告材料,應為正式材料。如在報送后確需修改的,應主動申請撤回。我局對發現的初稿一律予以退案,并將對相關單位進行通報。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對相關名稱規范為《XX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XX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報告》、“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2月15日
(聯系人:林淮,聯系電話:020-83203137)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