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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環函〔2019〕310號
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監管工作,經監督性檢查發現:由廣東省生態環境技術研究所和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負責的廣州市荔灣區培真路2號土地儲備項目,在場地調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中,存在監測行為不規范和報告結論不準確等問題(詳見附件),現將有關情況予以通報。
針對有關從業單位在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活動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后續將進一步組織調查處理。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2月3日
附件
監督性檢查發現問題匯總表
| 序號 | 問題 |
| 1 | 檢測報告(編號GZE16-01199 R0)中土壤樣品的氰化物分析時間為2016年11月9日,但樣品收樣時間為2016年10月21日,超過樣品保存時間(2天)。 |
| 2 | 檢測報告(編號GZE16-01199 R0)中總石油烴報告檢出限為20mg/kg,與HJ350-2007的方法檢出限(5mg/kg)不一致。 |
| 3 | 土壤中SVOC分析前處理過程信息記錄不完整,缺替代物加入步驟信息。 |
| 4 | 地下水采樣記錄缺保存方法、監測依據等信息,且只有1位監測人員簽名。 |
| 5 | 經監督性監測,該地塊土壤存在超第一類用地管制值的污染物項目。與《廣州市荔灣區培真路2號土地儲備項目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報告》的場地調查結論不一致。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環保局,南沙區環保水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