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天河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與排污許可證(以下簡稱“兩證”)聯動申報相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受理范圍
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天河分局受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審批及(首次申請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的申報程序,適用本指引。
二、適用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9號,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第十九條、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主席令第48號,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通過)第二十一條。
7.《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682號)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條。
8.《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31號)第二條、第三條。
9.《排污許可管理辦法》(部令 第48號)第四條。
1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部令 第16號)。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部令 第11號)。
12.《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9年11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條。
13.《“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工作實施方案》(環環評〔2022〕26號)。
14.《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貫徹落實“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環函〔2022〕278號)。
15.《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明確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分工的通知》(穗環〔2022〕87號)。
三、實施機關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天河分局。
四、辦件類型
審批件。
五、許可條件
1.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廣東省及廣州市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各項環境保護要求。
2.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布局符合區域、流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法定規劃及有關規劃環評要求。
3.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滿足相應環境質量標準和生態功能要求,或者采取措施后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4.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擬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5.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不存在重大環境質量問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可行。
6.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7.公眾參與程序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相關規定要求。
六、申請材料
申報提交材料目錄
七、辦結時限
承諾辦結時限:環評文件3個工作日,排污許可核發3個工作日(法定工作時限為7個工作日)。
技術評估(專家評審、技術審查、現場踏勘等)、公示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八、許可收費及依據
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九、審批結果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十、辦理流程
申請人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完成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填報后,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同時,可同步申請排污許可證核發,實現兩項行政許可事項“聯動辦理、協同審批、一次辦結”。
(一)申報。
申請人通過“環評管理信息平臺”在線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同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service=http%3A%2F%2Fpermit.mee.gov.cn%2FpermitExt%2Foutside%2FLicenseRedirect)申報排污許可相關資料。
(二)受理。
審批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受理條件為:
1.申請材料齊全。
2.申請材料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6號)、《關于發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21年本)的通知》(粵環辦〔2021〕27號)、《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明確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分工的通知》(穗環〔2022〕87號)要求。
3.項目已辦理投資項目登記(申請項目代碼)手續。
(三)審查。
審批部門審查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標準規范等要求,依法進行審查,并推送環評受理公告,對項目受理日期、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地點、環評單位、環評文件類型、環評文件進行受理公示。同步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單位進行環評文件技術審核和排污許可核發技術審核。
(四)審批。
1.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條件的項目,由審批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環評審批決定。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條件的項目,不予審批。
2.符合排污許可核發條件的項目,由審批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排污許可證核發的決定。不符合排污許可核發條件的項目,不予審批。
(五)制證及送達。
審批部門印發環評批復和排污許可證(正、副本)。為進一步提高環評審批工作效率,申請人可通過快遞或自取獲得證件。
十一、許可服務
(一)咨詢監督。
1.咨詢方式。
咨詢電話:020-85553312、020-85559973。
咨詢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建華路89號監管一科。
信函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建華路89號監管一科。
(二)辦理。
辦理地點:廣州市天河區建華路89號監管一科。
辦公電話:020-85553312、020-85559973。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國家法定節假日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如對實施機關作出的許可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內,不停止行政許可決定的履行。
附件:1.辦事流程圖.doc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與排污許可證聯動審批申請表.doc
3.承諾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