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州華旺日化實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查。為體現公開、公正的原則,強化公眾參與,現將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2026年02月 12日至 2026年02月25日(5個工作日),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內來信或來電向我局反映。
聯系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啟德路29號聯邊公園3號樓,郵編:5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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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可對我局擬作出的決定提出聽證申請。
項目名稱 | 廣州華旺日化實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 |
建設地點 | 廣東廣州白云區江高鎮居家路55號9樓 |
建設單位 | 廣州華旺日化實業有限公司 |
項目概況 | 廣州華旺日化實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投資項目代碼:2512-440111-17-01-979229)位于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居家路55號9樓,總投資3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0萬元。主要生產工藝包含:靜電除塵、調漆、噴涂、表干、烘烤、絲印、烘干、燙金等。項目預計年加工化妝品玻璃瓶3004.5萬個。 |
環評機構 | 廣東心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一)設置密閉調漆房、打樣房、噴涂車間和曬版車間。調漆工序和打樣線噴涂、烘烤工序產生的廢氣經密閉負壓收集至1套“水噴淋+干式高效過濾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TA001)處理后由1根排氣筒(DA001,高度不低于15米)引至高空排放。噴淋塔循環水和干式高效過濾器濾材均每3個月更換一次,兩級活性炭均每半年更換一次,使用顆粒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800mg/g,使用蜂窩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650mg/g。有組織排放的非甲烷總烴、TVOC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顆粒物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噴涂線噴涂、表干、烘烤工序產生的廢氣經集中收集至2套“水噴淋+干式高效過濾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TA002、TA003)處理后由2根排氣筒(DA002、DA003,高度不低于15米)引至高空排放。噴淋塔循環水和干式高效過濾器濾材均每3個月更換一次,兩級活性炭均每半年更換一次,使用顆粒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800mg/g,使用蜂窩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650mg/g。有組織排放的非甲烷總烴、TVOC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顆粒物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絲印、烘干、曬版、網版擦拭清潔工序產生的廢氣經集中收集至1套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TA004)處理后由1根排氣筒(DA004,高度不低于15米)引至高空排放。兩級活性炭均每年更換一次,使用顆粒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800mg/g,使用蜂窩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650mg/g。有組織排放的非甲烷總烴執行《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表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總VOCs執行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表2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絲網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屬、陶瓷、玻璃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時段排放限值,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廠界無組織排放的顆粒物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總VOCs執行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表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中二級新擴改建標準。 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3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二)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經廢水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廢水排放執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 (三)項目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3類標準。 (四)各類固體廢物實行分類收集、處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要求進行管理,產生的廢漆渣、廢原料空桶、廢印版、廢抹布和手套、噴淋塔廢水、廢濾材、廢機油、水簾柜廢水、沖版廢水、噴槍清洗廢水、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要求進行管理,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危險廢物的運輸、轉移執行聯單管理制度。 (五)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環境事故應急體系,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措施,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六)加強運營期環境保護管理,確保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按規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 (七)該項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如下:揮發性有機物0.7397噸/年。該項目應實施揮發性有機物2倍替代,所需替代指標揮發性有機物為1.4794噸/年,項目建成后再根據實際排放及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八)項目建設應符合法律、法規等要求,如涉及規劃、水務、消防等其他部門許可事項的,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公眾參與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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