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州車麗士汽車外飾件制造有限公司年產80萬件汽車零部件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查。為體現公開、公正的原則,強化公眾參與,現將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2026年02月 11日至 2026年02月24日(5個工作日),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內來信或來電向我局反映。
聯系地址:從化區街口街河濱北路128號,郵編:5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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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可對我局擬作出的決定提出聽證申請。
項目名稱 | 廣州車麗士汽車外飾件制造有限公司年產80萬件汽車零部件生產線項目 |
建設地點 | 廣東廣州從化區創華路188號2棟 |
建設單位 | 廣州車麗士汽車外飾件制造有限公司 |
項目概況 | 廣州車麗士汽車外飾件制造有限公司年產80萬件汽車零部件生產線項目位于廣州市從化區創華路188號2棟,主要采用投料、吹塑/注塑、破碎、打磨、調漆、噴漆、噴槍清洗、晾干、水轉印等工序,年產汽車尾翼(吹塑)50萬件、汽車擾流板(注塑)10萬件、其他汽車注塑件10萬件、其他汽車吹塑件10萬件。 |
環評機構 | 廣州市星羅環境有限公司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一)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與定期更換的冷卻水一并經市政污水管道明珠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 (二)吹塑、注塑工序產生的廢氣通過集氣裝置收集至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項目在噴漆房內調漆、清洗噴槍,1號、2號噴漆房產生的廢氣分別經水簾柜處理后合并經“水噴淋塔+干式過濾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3號、4號噴漆房產生的廢氣經水簾柜處理后經水噴淋塔處理后與晾干、噴漆后工件傳輸工序產生的廢氣一并經“干式過濾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上述經處理后的廢氣由25米高的排氣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 項目排氣筒(DA001)排放的非甲烷總烴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單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與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的較嚴值;TVOC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苯乙烯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單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排放標準值;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單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總VOCs執行《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6-2010)Ⅱ時段排放限值;顆粒物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排放標準值。 打磨工序產生的廢氣通過集氣裝置收集至水簾柜處理后于車間內排放。廠界顆粒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臭氣濃度、苯乙烯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廠界新擴改建二級標準限值;總VOCs排放執行廣東省《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表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的有機廢氣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3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三)生產設備等噪聲源經隔聲、減振等措施降噪處理。項目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4類標準。 (四)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清運。塑料邊角料及不合格品回用,廢包裝、打磨粉塵除塵渣、噴涂不合格品交由一般固體廢物處理單位處理。廢原料桶、噴槍清洗廢水、漆渣、水簾柜廢水、水噴淋廢水、水轉印廢水、水轉印濾渣及廢轉印膜、廢干式過濾器、廢活性炭、廢機油、含油廢抹布及手套等屬于危險廢物的須設置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的專用貯存場所存放并委托具備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機構處理。 |
公眾參與情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