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能源器件循環利用能力提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查。為體現公開、公正的原則,強化公眾參與,現將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2025年09月 26日至 2025年10月09日(5個工作日),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內來信或來電向我局反映。
聯系地址:華夢街6號中國鐵建環球中心5號樓B座,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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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可對我局擬作出的決定提出聽證申請。
項目名稱 | 新能源器件循環利用能力提升項目 |
建設地點 | 廣東廣州南沙區珠江街南珠大道東南側、萬環東路西南側 |
建設單位 | 中國科學院廣州能源研究所 |
項目概況 | 新能源器件循環利用能力提升項目位于廣州市南沙區珠江街南珠大道東南側、萬環東路西南側。項目總投資47251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00萬元,項目總占地面積約37982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為34814平方米。項目建設內容包括1棟1層高1#特殊實驗樓A、一棟1層高2#特殊實驗樓B、一棟15層高3#科研實驗樓、一間單層成品移動式防爆危廢暫存庫、一間單層移動式防爆供氣柜等。 |
環評機構 | 廣州市碧航環保技術有限公司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一)項目應實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拖地廢水、洗衣廢水及間接冷卻水經“三級化糞池+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后排入蕉門水道。 (二)項目廢氣主要為特殊實驗樓廢氣、科研實驗樓廢氣、污水處理站臭氣。1#特殊實驗樓A產生的廢氣須經“二燃室+急冷塔+干法脫酸+活性炭噴射吸附+布袋除塵+堿液噴淋+SCR脫硝系統”處理,TVOC/NMHC、苯、苯系物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 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要求,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氫、氯化氫、二噁英參照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表3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臭氣濃度、氨、硫化氫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后經排氣筒(DA001)排放。 2#特殊實驗樓B產生的廢氣須經“二燃室+急冷塔+干法脫酸+活性炭噴射吸附+布袋除塵+堿液噴淋+SCR脫硝系統”處理,TVOC/NMHC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 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要求,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噁英參照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表3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臭氣濃度、氨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后經排氣筒(DA002)排放。 3#科研實驗樓產生的廢氣須經“堿液噴淋+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TVOC/NMHC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 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氯化氫、氟化物、硫酸霧、甲醇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要求,二氯甲烷參照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單)表6廢氣中有機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氨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后經排氣筒(DA003~DA006)排放。 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構筑物采取加蓋措施。項目產生的顆粒物、甲醇、硫酸霧、氮氧化物、氯化物、氟化物無組織排放須滿足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標準要求。氨、臭氣、硫化氫濃度無組織排放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二級新擴改建標準。 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控點濃度須滿足廣東省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3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三)項目儀器設備采取有效的隔聲、消聲、減振等措施減少設備產生的噪聲對環境的影響,確保項目邊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 (四)項目運營期固體廢物主要為生活垃圾、廢包裝材料、拆解破碎廢物、粉塵、炭黑、軟水系統更換組件、污泥、切割廢水、廢化學品瓶、實驗廢物、實驗廢液、噴淋廢液、廢脫硝催化劑、廢活性炭、裂解殘渣、廢電路板(BMS)、廢冷卻液等,應分類收集,妥善處理處置,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公眾參與情況 | 受理公示期間我局未收到公眾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