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州技展實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查。為體現公開、公正的原則,強化公眾參與,現將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2025年06月 17日至 2025年06月23日(5個工作日),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內來信或來電向我局反映。
聯系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啟德路29號聯邊公園3號樓,郵編:5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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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可對我局擬作出的決定提出聽證申請。
項目名稱 | 廣州技展實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 |
建設地點 | 廣東廣州白云區 |
建設單位 | 廣州技展實業有限公司 |
項目概況 | 廣州技展實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投資項目代碼:2505-440111-17-01-573663)擬建于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紅旗路30-1號101房,占地面積12039.12平方米,建筑面積10116.22平方米,總投資2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40萬元。項目主要建筑:4棟單層生產廠房、1棟單層宿舍樓、1棟單層食堂和1棟2層辦公樓。主要生產工藝及產品:以五金板材、除油劑、硅烷劑、環氧/聚酯型樹脂粉末、ABS、PP、PET、UV油墨等為原輔材料,經除油、硅烷化、清洗、烘干、靜電噴粉、固化、機加工、混料、注塑、絲印等工序年生產塑料瓶200噸、塑料蓋50噸、塑料配件500噸、電腦機箱300萬套。主要設備:前處理線、自動噴涂固化線、注塑機、混料機、碎料機、UV絲印機、沖壓機、激光切割機、火花機等。 |
環評機構 | 利智華(廣州)環境治理有限公司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一)項目運營期產生的廢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前處理廢水、間接冷卻水和噴淋塔廢水。 噴淋塔廢水作為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隔油隔渣池預處理后通過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前處理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站(采用“混凝沉淀+氣浮+水解酸化+生物接觸氧化”工藝,處理能力5噸/日)處理后與間接冷卻水經同一排放口(DW002)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廢水排放執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 (二)項目運營期產生的廢氣主要包括噴粉粉塵、固化有機廢氣、固化爐燃燒廢氣、注塑有機廢氣、塑料破碎粉塵、絲印有機廢氣、激光切割煙塵、機加工油霧廢氣、污水處理站臭氣和食堂油煙等。 噴粉粉塵經噴粉柜配套的“濾芯過濾器+脈沖濾筒除塵器”裝置(TA001~TA006、TA008~TA013)處理后由2根排氣筒(DA001、DA003)引至高空排放,濾芯及濾筒均每年更換1次,有組織排放的顆粒物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排放限值。 固化爐采用低氮燃燒技術,產生的固化有機廢氣經集氣罩收集至2套“水噴淋+除霧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TA007、TA014)處理后,與固化爐燃燒廢氣一同經2根排氣筒(DA002、DA004)引至高空排放,噴淋水每100天更換1次,兩級活性炭均每年更換1次。有組織排放的TVOC、非甲烷總烴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執行《關于貫徹落實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意見》(粵環函〔2019〕1112號)國家重點區域工業爐窯治理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注塑、絲印有機廢氣經密閉負壓收集至1套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TA015)處理后由1根排氣筒(DA005)引至高空排放,活性炭第一級每4個月更換1次,第二級每半年更換1次。有組織排放的非甲烷總烴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與《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表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較嚴值,總VOCs執行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凸版印刷、絲網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屬、陶瓷、玻璃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時段排放限值,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食堂油煙經高效油煙凈化器(TA016)處理后由1根排氣筒(DA006)引至高空排放,油煙排放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中限值。 激光切割煙塵經機器自帶的除塵裝置處理后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塑料破碎粉塵、機加工油霧廢氣產生量較少,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污水處理設施需加蓋并噴灑除臭劑,減少臭氣影響。廠界無組織排放的顆粒物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單)表9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的較嚴值,非甲烷總烴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9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總VOCs執行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表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氨、硫化氫、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中二級新擴改建標準。 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3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三)生產設備等噪聲源應經隔聲、減振等措施降噪處理。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四)加強固體廢物存儲、處置管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油墨桶、廢油桶、廢表面處理劑包裝桶、廢活性炭、前處理池沉渣、廢水處理站污泥、廢潤滑油及火花機油、廢印版、廢含機油手套及廢抹布、廢含油墨抹布、廢UV燈、含油污泥等危險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相關要求設置危險廢物暫存間進行貯存,并交有資質單位處理,危險廢物的運輸、轉移執行聯單管理制度。 (五)排污口須進行規范化建設。 (六)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加強廢水、廢氣等污染治理設施、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日常檢查、管理與維護,嚴防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加強環境應急管理,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按有關要求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七)該項目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總量分別為0.04噸/年、0.005噸/年,按照2倍替代的要求,所需替代指標分別為0.08噸/年、0.01噸/年,從2021年廣州市凈水有限公司江高分公司污水處理設施新改擴建減排項目核定的減排量中劃撥;揮發性有機廢氣排放總量為0.727噸/年,按照2倍替代的要求,所需替代指標1.454噸/年,從2021年廣州市再騰皮革有限公司產業結構升級大氣減排項目核定的減排量中劃撥;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為0.061噸/年,按照等量替代的要求,所需替代指標為0.061噸/年,從2023年廣州市科迪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產業結構升級大氣減排項目核定的減排量中劃撥。項目建成后再根據實際排放及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八)后續國家或地方對該項目實施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管理要求的,從其規定。 |
公眾參與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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