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嘉德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期擴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查。為體現公開、公正的原則,強化公眾參與,現將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2025年04月 23日至 2025年04月28日(5個工作日),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內來信或來電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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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可對我局擬作出的決定提出聽證申請。
項目名稱 | 廣東嘉德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期擴建建設項目 |
建設地點 | 廣東廣州黃埔區 |
建設單位 | 廣東嘉德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項目概況 | 廣東嘉德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期擴建建設項目選址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黃埔區永和街道華峰路6號進行擴建,年增產分子蒸餾單硬脂酸甘油酯30000噸、蛋糕油2520噸、面包乳化保濕膏1080噸、季戊四醇脂肪酸酯8000噸、乙撐雙硬脂酸酰胺2000噸、乙撐雙-12-羥基硬脂酸酰胺3000噸、鄰苯二甲酸二硬脂醇酯 1000噸、已二酸硬脂酸季戊四醇酯1000噸、硼酸酯1000噸、硬脂酸鹽8000噸、蔗糖酯2000噸、山梨醇酐單脂肪酸酯2000噸、聚甘油脂肪酸酯2000噸、硬脂酰乳酸鹽2000噸、雙乙酰酒石酸單雙甘油酯4000噸、單甘酯衍生物3000噸,年增產副產品二/三酯216噸、底甘油170噸、乙酸836噸,年質檢實驗3200次、研發實驗500次。每天三班,每班工作8小時。 |
環評機構 | 廣州瑞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1.復配車間投料粉塵集中收集經脈沖布袋除塵器處理后在車間內排放,不對外設置排放口。 2.分子蒸餾單硬脂酸甘油酯噴粉塔產生的粉塵由管道密閉收集經脈沖布袋除塵器處理,應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級標準限值要求后依托現有排氣筒(DA001-DA004)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3.分子蒸餾單硬脂酸甘油酯噴粉塔產生的粉塵由管道密閉收集經脈沖布袋除塵器處理,應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級標準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05、DA006)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4.乳化劑噴粉塔產生的粉塵由管道密閉收集經脈沖布袋除塵器處理,應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級標準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07)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5.塑料助劑噴粉塔產生的粉塵由管道密閉收集經脈沖布袋除塵器處理,應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級標準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08-DA010)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6.硬脂酸鹽烘干工序產生的廢氣(顆粒物)和烘干爐低氮燃燒產生的廢氣(煙塵、SO2、NOx)集中收集經脈沖布袋除塵器處理,顆粒物、SO2、NOx應達到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2限值要求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的較嚴值后引至排氣筒(DA011)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7.硬脂酸鹽投料工序產生的粉塵集中收集經脈沖布袋除塵器處理,應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級標準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12)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8.分子蒸餾單硬脂酸甘油酯生產產生的有機廢氣集中收集經“堿噴淋+干式過濾+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非甲烷總烴應達到《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的表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要求后依托現有排氣筒(DA013)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9.乳化劑反應釜產生的有機廢氣由管道密閉收集經“堿噴淋+干式過濾+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非甲烷總烴應達到《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的表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14)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10.塑料助劑反應釜產生的廢氣(非甲烷總烴、顆粒物)由管道密閉收集經“水噴淋+干式過濾+兩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非甲烷總烴應達到《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的表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顆粒物應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級標準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15)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11.導熱油爐低氮燃燒產生的廢氣(煙塵、SO2、NOx)應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后依托排氣筒(DA016)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2.無機前處理實驗室、原子室產生的無機廢氣(氯化氫、硫酸霧)集中收集經堿噴淋裝置處理,氯化氫、硫酸霧應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級標準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氣筒(DA017)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13.有機前處理實驗室、檢測儀器室產生的有機廢氣收集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非甲烷總烴應達到《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的表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分別引至排氣筒(DA018)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14.研發實驗室產生的有機廢氣收集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非甲烷總烴應達到《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的表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分別引至排氣筒(DA019)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15.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非甲烷總烴、氨、硫化氫)集中收集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其中非甲烷總烴應達到《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的表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氨、硫化氫應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后引至排氣筒(DA020)高空排放,排氣筒出口處距離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
公眾參與情況 | 項目受理公示期間無反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