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環〔2019〕68號
局機關各處(室、隊)、各直屬單位:
根據機構改革有關要求,原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重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委員會更名為“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重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委員會”,現將已實施印發的《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重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委員會工作制度》(2015年本)更改為《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重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委員會工作制度》(2019年本),重新予以印發實施。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4月22日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重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委員會工作制度
(2019年本)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體制改革,規范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設立重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批委員會),審批委員會主任由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工作的局領導擔任。審批委員會委員包括局領導(含巡視員、副巡視員)以及相關處室(支隊)、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具體名單另行公布)。
審批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環評處,辦公室主任由環評處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環境技術中心主要負責人擔任。
市紀委監察局派駐局紀檢組有關人員列席審批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 審批委員會審議或決定以下事項:
(一)重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二)重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行政管理相關政策制定;
(三)重要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
(四)其他應提交審議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
(一)占用或穿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區、生態嚴格控制區等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
(二)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涉及產業布局重大調整的項目;
(三)有關單位、公眾反映強烈,或專家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需經審批委員會審議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審批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匯總會議材料,并將會議材料送審批事項的分管局領導審核后,提請審批委員會主任召開會議。審批委員會辦公室應提前將會議材料送各委員,委員應在會前認真閱讀相關材料,做好審議準備。
第六條 審批委員會會議時間由審批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審批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七條 審批委員會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的,在報經審批委員會主任同意后,可以請假或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
每次參會人數(含受委托參會人員)應不少于審批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八條 審批委員會會議由審批委員會主任主持。必要時,也可由審批委員會主任委托審批委員會副主任主持。議程包括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并提出相關要求,議題經辦處室、直屬單位匯報議題內容,委員發表意見,審批委員會主任對討論情況進行總結,全體委員表決。市環境技術中心對其負責技術評估的環評文件根據會議要求匯報技術評估情況,并回答技術方面的提問。
第九條 議題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參會委員(含受委托參會人員)均享有表決權,表決分為贊成和反對兩種,不設棄權。四分之三及以上票數贊成的議題為表決通過。
第十條 參加審批委員會會議的人員應當對會議內容保密,未經許可不得公開會議內容。會議決定的對外宣傳事項,由宣傳處負責統籌,議題經辦處室或直屬單位按要求提供相關宣傳素材。
第十一條 審批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議情況,草擬會議紀要,議題經辦處室或直屬單位予以配合。會議紀要經審批事項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審批委員會主任簽發。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19年4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