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廣州市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文件審批程序規范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統稱。
第三條 市環保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適用本規范,各區、縣級市環保局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條 市環保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市環保局應在市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的項目建議書后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市環保局應當在申請人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市環保局應當在申請人辦理備案手續后和開工前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五條 市環保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六條 申請人向市環保局有關處室咨詢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形式的,有關處室應當按照國家環保總局公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及時予以答復。市環保局受理窗口應根據咨詢答復意見對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第七條 市環保局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請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時,應當審查下述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按照網上申報系統規定的格式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的電子材料: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1份;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
(三)建設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審批制項目)或備案準予文件(備案制項目)1份,申請書給出項目屬于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說明或相應的證明材料(核準制項目);
(四)市規劃局出具的有效“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相應的規劃用地審批文件(新增用地的建設項目);市規劃局出具的有關規劃功能的審批文件(規劃功能變更或規劃功能確定的建設項目);
(五)市環保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環保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根據情況分別做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并通過局的建設項目網上審批系統予以受理確認,窗口的受理號和審批處室的受理號應一致;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按照審批權限規定不屬于市環保局審批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第九條 市環保局應在廣州環境保護網站(網址:WWW.GZEP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條 市環保局受理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申請后,認為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應委托環境影響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專家評審,并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間內。
第十一條 市環保局主要從下列方面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標準或要求;
(三)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布局是否符合區域、流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項目建設是否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
(四)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標準或要求;
(五)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可行性;
(六)項目建設是否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
(七)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確保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的可行性。
第十二條 對環境可能造成較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可能嚴重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市環保局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公開聽證結果,說明對有關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
市環保局應將舉行聽證會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間內。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實行經辦、審核、簽發三級審批制度。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初步審批(查)結論需經處務會議集體討論,由處長審核后送局領導簽發。
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需經局建設項目審批委員會討論決定。
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市環保局應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市環保局應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市環保局在作出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決定前,應在廣州環境保護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作出批準決定后,在廣州環境保護網站公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
第十五條 市環保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查結果,分別作出相應的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特殊建設項目,應按照相應規定特事特辦。
第十六條 需要市環保局出具初步審查意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參照本規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