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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環保局重大建設項目審批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改革,規范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設立建設項目審批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批委員會),審批委員會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并由一名分管建設項目審批工作的局領導擔任副主任。市環保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總工程師、巡視員、副巡視員、局機關各處室、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市環境監察支隊、市固廢管理中心、市環境治理投資中心主要負責人為審批委員會委員。
審批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設管理與生態保護處,辦公室主任由建設管理與生態保護處處長擔任。
第三條 審批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能:
(一) 審議重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 審議重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三) 研究并決定建設項目審批中的相關政策問題。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
(一) 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二) 產生的油煙、惡臭、噪聲、放射性或者其他污染,可能嚴重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
(三) 在依法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時,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
(四) 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五) 涉及重要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調整的建設項目;
(六) 在環境敏感區建設或涉及重大生態影響的建設項目;
(七) 審批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審批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提出并修訂重大建設項目的具體名錄,報請審批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審批委員會工作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原則上在每月的第一周舉行,會議的具體時間由審批委員會主任決定。審批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審批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審批委員會辦公室匯總有關情況,報經審批委員會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他人出席會議并發表意見。
第六條 經辦處室應及時向審批委員會辦公室報送議題及材料。審批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星期二之前,提出擬提交審批委員會審議的議題及其相關材料,報審批委員會副主任審核后報審批委員會主任批準,并應將有關材料在會議召開前的三天內送審批委員會委員。確有緊急重大審批項目,審批委員會辦公室須及時向審批委員會主任報告。
第七條 在審批委員會工作會議上,由經辦處室負責匯報需要審議議題的基本情況及初步意見。
第八條 審批委員會委員會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材料。在審批委員會工作會議上,審批委員會委員應充分反映所掌握的情況,并發表正式的審批意見,審批委員會主任歸納與會人員意見,對審批事項作總結。
參加審批委員會工作會議的人員,應對會議的討論情況保密。
第九條 審批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討論情況,草擬會議紀要報審批委員會副主任審核后,報審批委員會主任批準,經辦處室根據審批委員會會議紀要,草擬審批文件并按辦文程序呈批。
第十條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