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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環〔2010〕178號
市交委、各區(縣級市)環保局、市環境技術中心、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為貫徹落實我市關于整治機動車維修企業相關工作部署,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維修企業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程序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廣州市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業務指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若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廣州市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文件報批業務指引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關于整治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工作部署,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維修企業辦理環評報批手續的程序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 凡在廣州市轄區范圍內建設的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關要求和程序均按本指引執行。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是指下列建設項目:
(一)一類汽車維修建設項目;
(二)二類汽車維修建設項目;
(三)三類汽車維修建設項目;
(四)摩托車維修建設項目(具體說明詳見附件1)。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業戶)在廣州市內建設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項目選址符合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區(縣級市)城市規劃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廣州市總量控制要求;
(四)符合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的要求;
(五)項目建設符合環評公眾參與的要求;
(六)符合其它環保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應當按以下形式要求編制(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涉及環境敏感區(見附件2)的汽車和摩托車維修建設項目,以及營業面積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洗車場(車身清潔業戶)建設項目,由機動車維修企業(業戶)委托有資質的環評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中,對于距離居民住宅較近的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當按照《廣東省建設項目環保管理公眾參與實施意見》有關要求,征求附近受影響公眾的意見。
(二)除上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可由機動車維修企業(業戶)自行填報或委托有資質的環評機構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見附件5)。
第五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業戶)應當在辦理經營許可審批前報批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并在《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網上申報系統》完成電子報批材料的提交。
對于已建成的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已落實相關防治污染措施、污染物達標排放、未造成污染擾民并已納入環保部門日常監管的,應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對于已建成的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未辦理環保相關手續、未落實相關防治污染措施或污染物超標排放并造成污染擾民的,當地環保部門應當依法立案查處。
第六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業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減緩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在建設期和營運期對周圍環境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具體措施包括:
(一)水污染防治:清洗汽車場所四周應當設置環形集水溝,產生的清洗廢水、打磨廢水須隔油隔渣、砂濾等預處理,達到《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與其他一般生活污水接駁入市政污水管網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不具備接駁市政污水管網條件的,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污水,達標后按規定外排。
(二)大氣污染防治:嚴格執行《關于控制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通告》有關規定,噴漆和烘干應在密閉的噴(烘)漆間內進行,產生的有機廢氣應收集后經活性炭吸附或其它有效的措施處理,達到《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有關要求后,引至所在建筑天面達標排放,廢氣排放口應遠離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敏感建筑;噴漆后的車輛應烤漆干燥,禁止陰干。整車和發動機運行調試、排氣檢測產生的廢氣以及車間內打磨粉塵廢氣應當采取措施處理,確保其達標排放。
(三)噪聲污染防治:對備用發電機、空壓機、中央空調機組及其冷卻塔、各類風機、水泵等高噪設備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隔聲、消聲、吸聲和減振措施,確保項目邊界噪聲排放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有關要求。與居民住宅相鄰樓層或距離居民住宅較近的、含車身清潔維護的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不得在其室外和日常作息時間(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進行洗車及其它高噪作業。
(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廢機油、廢乳化液、廢含油抹布和手套、廢油漆、廢有機溶劑、廢活性炭、廢含鉛蓄電池等屬于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危險廢物轉移連單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實施<危險廢物轉移連單管理辦法>規定》(粵環監〔1999〕25)號等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有處理能力的單位運輸、回收、處置。
(五)其它環保要求可由審批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具體提出。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業戶)報批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報批申請函;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一式3份(必須附具詳細的項目地理位置圖、功能布局圖和四置圖等);
(三)投資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
(四)工商部門對項目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即“環評臺帳”);
(六)位于城市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的,應當提交水務部門關于廢水接駁市政管網的證明文件;
(七)場地使用證明文件(屬部隊場地的,應提交相應部隊土地權屬證明及部隊后勤部相關許可文件;屬農村用地的,應提交農村經濟預留發展用地證明或相應用地的《宅基地證》,如無法提供以上證明的,應提交《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屬租用工業或商業場地的,應提交出租和承租雙方已簽署的租賃合同或意向書);
(八)凡委托申請的應提交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委托書(一式兩份)。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稱、權限、委托事項(申報、領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九)其他必需的材料。
第八條 按照現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具體的業務指引。對符合報批條件的,應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第九條 本指引由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
附件:1. 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具體類別說明;
2.環境敏感區說明;
3. 環評文件報批申請書范本;
4.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5.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
(附件下載.doc)
主題詞:環保 環評 指引 通知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