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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環〔201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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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處(室、隊),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服務效能,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現印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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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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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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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服務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審批原則。
一、形式審查重點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受理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時,對其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否屬于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審批權限的范疇。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形式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
(三)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包括機構資質證書評價范圍、有效期等)。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環境影響報告書是否由有資格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擔任項目負責人。
(五)申請人是否具備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法定資格。
(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的格式。
(七)申請材料是否符合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規定的檔案管理要求。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滿足上述形式審查要求的,廣州市環境保護局予以受理。
二、評價內容審查重點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依法對其評價內容及結論進行審查,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分析、預測、論證及評價:
(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劃和政策等要求。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以及清潔生產標準及要求。
(三)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區域規劃、流域規劃、行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及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四)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是否符合相應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標準或要求。環境承載能力是否能滿足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的要求。
(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能否確保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涉及可能產生輻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擬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建設項目建設是否滿足國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是否有明確的來源。
(七)建設項目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包括水土保護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行政主管部門要求。
(八)涉及化工原料和危險品等建設項目,所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提出的應急預案是否滿足國家和地方關于環境風險事故預防和應急要求。
(九)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是否得到周邊受影響公眾的認可和理解。公眾參與程序、范圍、對象是否滿足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十)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三、審批決定原則
(一)批準情形。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對上述審查內容(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可按要求相應簡化)進行科學、客觀、公正分析并且有明確的評價分析結論的,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批準的決定。
(二)不予批準情形。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存在以下問題的建設項目
得出環境可行結論的:
(1)建設項目屬于國家明令禁止建設的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建設項目選址、選線位于法律法規禁止建設的區域。例如,位于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與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位于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的生產性建設項目等。
(3)建設項目不符合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城市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行業發展規劃及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4)建設項目周邊環境質量在采取區域削減措施后仍不能滿足環境要求。
(5)建設項目未提出區域平衡等替代削減污染負荷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不明確。
(6)建設項目擬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不具備經濟技術可行性和操作性。
(7)建設項目存在重大環境風險隱患,但未提出有效的環境風險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
(8)建設項目引起周邊受影響公眾強烈反對,但未對群眾意見進行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對不采納未分析原因。
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以下編制質量問題的:
(1)評價因子和評價范圍不符合技術導則要求。
(2)主要評價標準適用錯誤。
(3)建設項目及其環境保護目標調查不詳細,出現遺漏、
未明確相應地理坐標或地理位置描述不準確。
(4)產污環節分析不到位,污染源強核算不準確。改、擴建項目未核算現有工程、本工程以及總體工程污染物排放總量。
(5)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調查)因子、監測(調查)方法、監測(調查)頻次等不符合技術導則要求。引用的歷史數據未明確來源,不具備代表性。
(6)環境影響預測因子、預測方法、模型及其參數選用不符合技術導則要求,預測結果不準確。
(7)污染物排放總量的計算不準確,缺乏合理可行的總量控制計劃。
(8)擬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未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環境保護投資估算不準確。
(9)公眾參與的程序和內容(包括公示時間、公示方式、調查對象、調查方式等)未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執行,未對公眾反饋意見進行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
(10)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模棱兩可、不明確。
(11)章節設置不完整,圖件不清楚,審批登記表填寫不規范,有明顯的文字校驗問題。
(12)未對專家技術評估意見進行合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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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抄送:各區環保局。
?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4年3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