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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環規字〔20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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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環保局、南沙區環保水務局、開發區建環局、廣州空港委國土規劃和建設局,各直屬單位:
??? 為深化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服務民生工程建設,促進小微企業發展,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第一批免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管理的建設項目名錄(試行)》,并經市法制辦審查同意,現予印發實施。實施中遇到任何問題,可徑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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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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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第一批免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管理的建設項目名錄(試行)
??? 第一條? 為深化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服務民生工程建設,促進小微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規定,制定本名錄。
??? 第二條? 列入本名錄的建設項目,在廣州市轄區內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也無需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含本名錄頒布實施時已審批環評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環保驗收的建設項目)。
??? 第三條? 列入本名錄的建設項目,在建設或運營過程中應遵守國家及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在建設或運營過程中發生變更、調整并出現不符合本名錄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建設或運營,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其要求辦理。
??? 第四條? 本名錄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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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第一批免于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建設項目名錄
序號 | 行業 | 項目類別 | 備注 |
1 | 水利 | 小型水利設施維修、養護、加固、綠化 | 1.小型水利設施是指《防洪標準》(GB50201-2014)定義為Ⅳ、Ⅴ工程等別的下列工程:防洪、治澇工程,供水、灌溉、發電工程,通航工程,水庫、攔河水閘、灌排泵站與引水樞紐工程; 2.不改變原工程的庫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標。 |
2 | 農村飲水工程 | ? | |
3 | 小型河道環境整治項目 | 1.小型河道是指《河道等級劃分辦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號)定義為第四、五級的河道; 2.不涉及水源保護區; 3.包括堤岸整治、清淤、綠化、景觀工程。 | |
4 | 農林 牧漁 海洋 | 農村生活垃圾簡易收集儲運、污水治理工程等農村環境治理項目 | 1.不涉及垃圾最終處理處置,不設壓縮功能; 2.農村污水處理工程包括:人工濕地,生態塘,處理規模1200立方米/天以下的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設備。 |
5 | 農田改造工程 | 不涉及各類環境敏感區。 | |
6 | 造林工程(含林分改造)、森林公園(景區)景觀綠化工程、森林防火基礎設施(防火隔離帶、防火線、防火警示牌、防火檢查站、森林防火標語) | ? | |
7 | 交通 設施 | 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綠化、路面改善、災害防治 | ? |
8 | 四級(不含)以下村級道路維護、改造 | 不涉及各類環境敏感區。 | |
9 | 公交中途站、公共自行車停放點、ETC不停車收費系統建設 | ? | |
10 | 交通標志、監控設施、安保設施安裝維護 | ? | |
11 |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非城鎮公共道路的建設 | 1.園區規劃已開展規劃環評并通過審查; 2.園區規劃已經市政府批準實施。 | |
12 | 交通 設施 | 碼頭維修、養護、加固,親水平臺建設 | 1.不含危險品碼頭; 2.不涉及主體工程裝卸貨種、吞吐量的變化。 3.不涉及水源保護區 |
13 | 橋梁維修、養護、加固 | ? | |
14 | 人行道整飾、綠化、維護等工程 | ? | |
15 | 城市 基礎 設施 | 市政設施維修、維護,路燈、戶外廣告牌(箱)、護欄、公共健身設施、公共充電樁、消防栓的安裝與維護 | 不涉及新建建筑物。 |
16 | 公共廁所、生活垃圾收集點、廢物箱、糞便污水前端處理設施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 1.廢水排入市政管網; 2.生活垃圾收集點不設壓縮功能,僅涉及暫時的集中收儲。 | |
17 | 100kV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設施;向沒有屏蔽空間發射0.1MHz~300GHz電磁場的,其等效輻射功率小于《電磁場控制限值》(GB 8702—2014)“表2可豁免設施(設備)的等效輻射功率”所列數值的設施(設備);鐵塔(不掛設任何設施設備) | ? | |
18 | 無障礙設施建設 | 不涉及新建建筑物。 | |
19 | 三級排水管網及供水、供電、天然氣管網改造、修繕、維護 | ? | |
20 |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廠內配套的污泥干化改造項目(僅處理本廠污泥),泵站擴容 | 污泥干化改造項目不改變污水處理廠主體工程的性質、生產工藝、處理規模和平面布局,不新增用地。 | |
21 | 社會 事業 和 服務業 | 設備、設施、裝置、軟件系統購置,科研設計、軟件開發、辦公信息化系統開發建設 | 1.不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 2.不涉及土建、生產等環節。 |
22 | 建筑物(含文物建筑、名勝古跡)維修、裝修、抗震加固、外立面改造 | 1.不涉及土建; 2.不改變原建筑結構和功能。 | |
23 | 城市綠化(不涉及土建),公園(含街頭小游園、社區小游園)整修、綠化,景點維護 | ? | |
24 | 社會 事業 和 服務業 | 在已有合法建筑內設置教育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嬰幼兒護理中心、老年服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等)、老人院(不設診療)、辦公場所、招待所或旅館(僅含住宿功能)、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健身房、棋牌室、茶藝室、理發店、美容店、推拿按摩店、足療店、干洗店、藥店(不設診療)、書店、花店、攝影店、服裝店、雜貨店、音像店、彩票銷售店、縫紉店、復印打字店、擦鞋店、零售雜貨店、網吧、個體家用電器維修場所、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維修場所 | 1.不涉及新建建筑物; 2.所在建筑產生的廢水已排入市政管網或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3.不涉及產生油煙的餐飲業; 4.不新增冷卻塔、鍋爐、發電機等易產生噪聲擾民的設施設備。 |
25 | 車位500個以下的中小型停車場 | 不涉及土建。 | |
26 | 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和食品復熱的項目;不設炒爐和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項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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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7年1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