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環規字〔2020〕2號
為控制汽車排氣污染,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高污染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時禁止未持有綠色環保標志的汽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行。
二、行經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道路,且不行經本市行政區域其他道路的過境車輛,不受本通告第一條規定的限制:
G4W2許廣高速公路(原北二環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廣州繞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環高速公路、北二環高速公路、東二環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環高速公路、廣深高速公路火村以東段)、G4W廣澳高速公路(原東二環高速公路、廣珠北線、廣珠東線)、G35濟廣高速公路(原廣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廣深高速公路火村以東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門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細瀝立交以南段)、S302魚黃支線(原南沙港快速路魚黃支線)。
三、在本通告準許汽車通行的范圍內,如另有限制汽車通行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
四、本通告所稱環保標志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統一制作、核發,分為綠色環保標志和黃色環保標志兩類。
五、本通告所稱汽車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氣體燃料的載客、載貨車輛和特殊用途車輛,除特別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車。
六、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用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車通行的通告》(穗環規字〔2017〕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