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環核管〔2016〕116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
中免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核技術利用項目有關說明的函》(環辦函〔2015〕1758號)的精神,現將我市核技術利用項目免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核技術利用項目的范圍
(一)在已許可的使用高類別放射源或生產、使用高類別射線裝置的場所,不改變已許可活動種類的前提下,增加使用同類別或低類別放射源,以及生產、使用同類別或低類別射線裝置,包括增加同種或不同型號、參數的射線裝置。
(二)已經取得銷售放射源或射線裝置許可的,增加銷售不高于原許可類別的放射源或射線裝置,銷售行為不涉及貯存場所和射線調試場所的(不進行貯存、調試,或在原許可的貯存、調試場所內進行)。
二、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申報要求
核技術利用單位在提交輻射安全許可證有關申請時,應當提供新增項目的輻射安全分析材料(詳見“輻射安全分析報告(試行)主要內容及編寫格式”),以證明各項輻射安全與防護設施、措施滿足新增項目后的工作要求,以及新增項目和原有項目合并后對環境的影響仍是可接受的。該材料可以由核技術利用單位自行編制。
三、該類項目在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并投入使用后,應積極配合有監管職責的環境保護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如被發現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情況,或出現監測結果超標等問題,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立即停止輻射工作并進行整改,經整改無法達標的,發證機關可以撤銷新增項目的許可。
特此通知。
附件:1.
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中免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核技術利用項目有關說明的函(環辦函〔2015〕1758號)
2.
輻射安全分析報告(試行)主要內容及編寫格式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8月1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