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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2025-12-03 09:07 來源:珠江環境報
本報訊 暮色四合,華燈初上,本該是享受家庭溫馨的時刻,廣州市民小李卻屢屢被窗外商場巨型LED廣告屏的強光困擾。在多次投訴收效甚微后,最終,他選擇將商場訴至法庭,要求移除這塊擾民的廣告屏。
法院會支持小李的訴求嗎?光污染擾民應該如何維權?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這起光污染責任糾紛案。據了解,這是廣州市首例光污染糾紛案。
廣告屏強光直射臥室,住戶無奈提告
2024年年中,廣州市某商場開業,本是便民的好事,卻打擾了對面小李家的正常生活。
原來,該商場設置的巨幅LED廣告屏,每天自7時30分—22時30分不間斷播放動態商業廣告。這塊廣告屏距離小李家約百米,高度正好平行于小李家,正對著小李父母居住的臥室。LED廣告屏面積較大,尤其在播放動態廣告時,閃爍的彩光直接投射到臥室墻壁上,嚴重影響老人休息。
為此,小李曾多次向相關部門投訴,商場雖將亮屏時間調整為15時—22時,但由于強光影響主要集中在夜間,問題并未得到根本解決。
無奈之下,今年2月,小李向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場移除LED廣告屏。
追根溯源,違規廣告屏被關停
一天的下午時分,承辦法官李涵一選擇前往小李家,模擬測試了白天、傍晚、入夜等多個時段下LED廣告屏對居民生活的實際影響。調查發現,19時之后,五顏六色的燈光持續閃爍,嚴重影響正常生活。
李涵一提出分時段調光方案:在糾紛最終解決前,商場在15時—17時,廣告屏設置為常規亮度;17時—19時,亮度調減至負30;19時之后,亮度調減至負100。雙方同意試行此方案。
試行方案雖緩和了矛盾,但問題仍未徹底解決。李涵一向相關部門發函核實案涉LED廣告屏的審批備案情況。相關部門復函指出,該LED廣告屏未納入戶外廣告設置實施方案內,未經審批備案,即該區域為戶外商業廣告禁設區。
“現在有兩點已經明確:一是設置違規,二是影響確實存在。如果堅持運營,不僅要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最徹底的解決方案就是關停,這樣既符合規定,也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李涵一表示。
經過一番權衡,負責人最終表態:“我們接受建議,今晚就關停。”由此,困擾小李一家一年之久的光污染,終于消除了。
案結不是終點,法院發出司法建議
這起光污染案件表面上看只牽涉一家住戶和一塊廣告屏,但在偌大的城市中,還隱藏著多少類似的糾紛?如何從源頭預防光污染擾民?
今年9月底,海珠區人民法院向戶外廣告屏設置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健全戶外廣告光污染防控機制,包括在行政許可環節實施光污染評估,鼓勵設置主體使用環保設備;引入智能監測手段,強化日常監測與執法檢查;完善光污染投訴快速響應、多部門協調處理機制等。
相關監管部門近日復函反饋:針對已發現的違規設置廣告屏問題,已指導屬地機關進行整改。同時,將持續強化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常態化巡查監管,及時發現并處置超時照射等違規問題;在點位規劃和行政許可審批環節,主動引導設置單位使用低亮度、可調節、具有智能監控系統的電子顯示屏設施,從源頭實現合規設置與環境友好的有機統一,共同推進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光污染治理法治化、規范化。
“相關經營主體應依法依規設置戶外廣告屏等設施,盡可能選取節能、環保、自動調節亮度的廣告牌,事先進行環境污染評估,并經主管部門審批。已設立的戶外廣告牌亦應遵循合理時間、亮度限值等規范,避免對周邊居民造成影響。”承辦法官提醒。
光污染擾民,為何維權難?
“與噪聲污染在感知上的即時性和空間上的普遍性不同,光污染目前主要發生在中央商務區、商業聚集區等特定區域。”李涵一表示,目前很多居民對光污染擾民已有明確意識,并嘗試通過與實施主體溝通、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等方式解決,進入訴訟階段的較少。
此類糾紛需兼顧商業主體經營自由與居民生態權益,調解成為化解矛盾的首選。
然而,無論通過哪種途徑,維權之路都充滿挑戰。李涵一以此案舉例,對違規設置的廣告屏,居民沒有容忍義務,糾紛相對容易解決。但對于合規設置且亮度在限值以內的戶外廣告設施,周邊居民應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但容忍的限值應如何判定?“這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
“糾紛處理過程中,有無許可、是否采取防治措施、是否超出居民的容忍限度,是我們關心的核心問題。”李涵一坦言,由于缺乏光污染防治的具體法律法規,目前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并結合《室外照明干擾光限制規范》《LED顯示屏干擾光評價要求》等國標,綜合認定是否存在光污染侵權事實。
不同于噪聲污染的分貝限值為公眾熟知,光污染的“不適感”更主觀。但是要認定超標,仍需客觀檢測結果。比如《LED顯示屏干擾光評價要求》規定,城市中心區、商業區全彩色或多色顯示屏的亮度限值為每平方米600坎德拉,這便是其中一個指標,是否超過限值是認定侵權事實的關鍵。
“但咨詢一些專家和檢測機構得知,光污染的檢測成本很高,很難實行。”李涵一還指出,亮度只是可能造成光干擾的因素之一,在認定光污染時,是否還要考慮垂直照度、閃爍頻率等因素,相關標準尚不明確。
污染標準不明確、檢測難度大,導致光污染侵權事實難認定,也難以確定整改標準。
此外,部門職責不清也是群眾維權難的重要原因。不同的發光設施可能歸屬不同的部門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等雖有部分管理職能,但職責邊界并不清晰。
值得期待的是,法律空白有望被填補。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針對光污染進行了具體規定,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光污染的定義和監管主體,要求通過科學規劃布局、合理設計選材防止、減輕光污染。
李涵一認為,生態環境法典草案要求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對玻璃幕墻等易產生光污染的產品規定亮度等限值,實現了光污染防治從“原則性禁止”到“具體性規制”的重大轉變。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還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光污染監測方法研究,推進光污染監測工作”。李涵一表示:“這將直接解決當前審判中‘鑒定難、認定難’的核心痛點,使侵害行為的認定更具客觀依據。”
生態環境法典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對光污染的法律責任條款,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光污染,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那么,當前階段,居民遭遇光污染擾民,維權時該如何取證?李涵一提示,可拍攝帶有時間水印的照片和視頻,記錄干擾光發生的時間、頻率和對居室的具體影響,留存證據。同時,可保留第三方調解及向相關部門投訴的回執、受理通知書、整改通知書等糾紛處理的過程性材料,以便佐證侵權事實的發生。
(鐘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