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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2025-11-29 09:15 來源:珠江環境報
本報訊 搬新家本應是人生喜事,然而新居電梯的持續噪聲卻成了生活困擾。這份“安靜權”究竟誰來保障?近日,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連山法院)審理了一起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
2023年4月,成某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購置一套房屋,入住后,發現房屋所在單元的電梯運行時噪聲嚴重,影響正常生活。
“只要電梯一啟動,家里就會傳來明顯的低頻噪聲,特別是夜深人靜時,那持續不斷的嗡鳴聲,簡直讓人難以入睡。”成某多次向物業、開發商投訴,但未能協商一致。隨后,成某委托專業公司檢測,結果顯示室內噪聲限值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2025年7月,成某將開發商訴至連山法院,要求其對電梯采取降噪措施并賠償相應損失。
開發商辯稱,案涉商品房屬于民用住房,不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故不認可成某的檢測報告。經法院釋明,開發商亦表示不申請噪聲檢測或鑒定。
連山法院審理認為,成某作為被侵權人,訴前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檢測,對存在噪聲污染的侵權行為以及噪聲超標的侵權損害結果,已完成舉證責任。而開發商不重新申請司法鑒定,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電梯噪聲符合相關標準,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即認定噪聲污染的事實存在。
根據檢測報告,成某家中的客廳、主臥室、次臥室夜間噪聲均超過限值,覆蓋主要生活和休息空間;同時,電梯運行與停止狀態的噪聲差異明顯,可以據此認定成某房屋的噪聲排放源來自電梯。根據電梯運行噪聲數據,可以認定案涉電梯噪聲排放超過限值標準。
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應承擔噪聲污染的侵權責任。故法院判決開發商對涉案電梯采取相應的隔音降噪措施,使成某居住房屋內的噪聲達到《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噪聲最高限值以下,并駁回其他訴求。
法官表示,噪聲污染屬于生態環境侵權的一種,其責任構成需滿足三個要件:存在污染行為、有損害結果、二者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是否存在噪聲污染行為,噪聲排放是否超過限值標準,是噪聲污染侵權行為成立的關鍵。而成某提供的檢測報告已完成上述舉證責任,故開發商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居民住宅作為生活休息空間,噪聲污染造成的身心健康損害具有持續性和隱蔽性,本案的判決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依法保護,同時也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落實噪聲防治等環保要求,共同守護人民群眾的美好家園。
(鄧文燕 周淑敏 陳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