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0 09:19 來源:珠江環境報
本報訊 近日,記者從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增城分局(以下簡稱增城分局)獲悉,增城分局以美麗河湖保護與建設為主要牽引,瞄準違法排放廢水案件,堅持執法與幫扶并重,通過快速響應線索、深入排查違法行為,精準鎖定某餐飲店超標排水問題,并在依法查處的同時主動提供治理指導,協助企業落實整改,有效解決污水處置難題。增城分局在案件處理中審慎權衡,貫徹綜合裁量、過罰相當的原則,推動柔性執法與普法教育相結合,實現環境治理與助企發展的雙重目標。
2025年2月19日,增城分局收到線索,稱在巡查西瓜嶺排洪渠過程中發現一餐飲店疑似向排洪渠排放餐廚污水。由于西瓜嶺排洪渠與增塘水庫相連,該違法行為存在影響水質的風險。
增城分局收到線索后立刻安排執法人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經查,該餐飲店在廚房后側設有一座沉淀池(靠近西瓜嶺排洪渠一側),用于收集廚房產生的餐廚污水。此外,該餐飲店還在沉淀池和西瓜嶺排洪渠之間的路面下埋設2根管道,檢查過程中其中1根管道仍向排洪渠排出渾濁液體。執法人員隨即對該餐飲店相關負責人開展調查詢問,并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增城環境監測站對管道流出液體進行采樣監測。
經餐飲店相關負責人反饋,上述管道確與其廚房沉淀池相連,因沉淀池的容量有限,當收集的餐廚污水超過沉淀池的容量時,污水就會通過其中1根管道(另1根管道已廢棄)流出。根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增城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結果顯示,該餐飲店排放的餐廚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因子濃度均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排放限值。當事人存在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調查詢問過程進行拍照、錄像,并固定相關證據。
增城分局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多次聯系和約談該餐飲店負責人,針對其餐廚污水排放受地理條件限制、短時間內不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網的痛點和難點,提出污水治理可行性意見,“手把手”幫扶企業修改污水治理整改方案。同時,引導當事人開展自查自糾,對外排管道進行封堵,將污水收集后轉運應急處理,并建設一體化污水治理設施,有效解決污水治理和排放的難題。
在了解到該餐飲店整改過程中一體化污水治理設施需要活性污泥的情況后,增城分局積極主動對接水務部門、鎮街、污水處理廠等,指導當事人資源獲取路徑,成功解決其合理需求。目前當事人一體化污水治理設施已順利進入調試階段。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該餐飲店積極配合,并委托第三方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對外排污水違法行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簡易鑒定評估。經評估認定,該行為造成的環境損害數額較小,屬于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案件。
增城分局依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后果等情形,綜合當事人有解決治污難題的主觀意愿和積極整改的實際情況,按照“事前多預防、事后慎處罰”的原則,把握好小過輕罰、無主觀過錯免罰等全過程執法服務要求,切實做好普法指導,幫扶引導當事人守法,最終決定對當事人適用柔性執法制度,責令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加強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認真落實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工作要求。
(羅倩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