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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2025-06-18 09:00 來源:珠江環境報
本報訊 近日,記者從江門市生態環境局了解到,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江門市已印發《江門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噪聲污染防治。
《方案》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包括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等13項條款的部門職責分工,涉及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游體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多個部門。
在日常監管方面,根據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要求,按照“管行業管噪聲”“誰靠近誰監管”的原則,中高考等特殊活動期間噪聲由教育等特殊活動主辦部門牽頭負責;連續施工作業證明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各類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出具;交通基礎設施施工噪聲由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噪聲由文化旅游體育部門負責;餐飲場所噪聲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商業經營活動(文化娛樂、體育、餐飲場所除外)及公共場所娛樂、健身等活動噪聲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
在違法行為查處方面,社會生活噪聲和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建筑施工噪聲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鐵路機車車輛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交通運輸領域維護保養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噪降噪或未按規定進行監測等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機動船舶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海事部門負責;進口淘汰的設備由海關部門負責;使用淘汰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由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方案》提出,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協同配合、上下聯動、信息共享,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協調聯動機制,形成噪聲污染防治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江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