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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2025-06-14 11:08 來源:珠江環境報
本報訊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典型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執行及生態環境源頭治理等類型,涉及環境污染防治、碳市場交易秩序維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修復、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等環境資源保護前沿問題,為類案糾紛的處理提供參考。
此次共發布10個案例,其中在周某等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中,人民法院根據涉案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結合案發地傳統風俗習慣,依法通過階梯式量刑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尋求生態保護與地方風俗的平衡點。在某制造公司行政處罰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建設單位因信息誤差造成環保設施的驗收瑕疵,經重新驗收且合格的,不應予以行政處罰,傳遞了行政機關應當審慎行使處罰權的理念。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石珊瑚碎枝,多人被追究刑責
周某與經營廣州某花鳥市場店鋪的謝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達成合謀,由周某負責從雷州市某鎮、徐聞縣某鄉聯系當地村民黃某等2人收購石珊瑚碎枝,交由李某等4人駕車運至廣州給謝某,謝某向周某支付貨款、向李某支付運輸費用。后謝某負責銷售石珊瑚碎枝,并安排店鋪雇員劉某等3人負責分揀、包裝、送貨事宜。經鑒定,涉案石珊瑚碎枝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珊瑚蟲綱石珊瑚目珊瑚碎枝。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謝某以及黃某等2人、李某等4人明知石珊瑚碎枝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制品,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犯罪鏈條中所起作用和公眾樸素認知,對大規模收購、出售珊瑚制品的周某、謝某判處實刑,對參與居間倒賣、運輸的李某等4人判處緩刑,對采挖石珊瑚碎枝出售的黃某等2人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對參與取貨、送貨等一般性勞務的劉某等3人宣告無罪。
法院指出,本案系行為人因在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收購、運輸、出售石珊瑚碎枝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新類型案件。石珊瑚被《瀕危野生動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列為應保護的物種,我國對該物種的保護包括活體、死體、制品。本案通過實地走訪調研,充分聽取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專業意見,以及案發地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裝飾外墻的傳統民俗和樸素認知,結合撿拾石珊瑚碎枝對野生動物資源與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依法認定被告人涉案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通過階梯式量刑兼顧生態保護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通過“實刑—緩刑—免罰—無罪”四級處理,尋求生態保護與地方習俗的平衡點,推動群眾形成“采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識,有利于守護區域生態環境。
非法引進上千只外來入侵物種紅耳彩龜,獲刑9個月
易某駕車經口岸進境,未向海關申報,海關關員從該車天窗與遮陽板間隙及扶手箱下改裝的暗格內查獲疑似紅耳彩龜等龜類動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檢疫審批證明。經鑒定,上述涉案動物中的1760只紅耳彩龜(又稱巴西龜)為外來入侵物種,被列入《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第三批)》和《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參考總價為人民幣8.8萬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易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易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1760只紅耳彩龜予以沒收。
法院指出,本案為刑事司法防治外來入侵物種的全國首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為打擊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犯罪工作積累了有益的法治經驗,填補了相關裁判規則空白,切實增強了法律的剛性和權威性,是人民法院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具體體現。該案一方面形成法律震懾,警醒入境人員提高生物安全守法意識,另一方面向社會宣傳外來入侵物種的概念、危害等知識,向公眾普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提高民眾對外來入侵物種的甄別能力和防控意識,自覺不隨意攜帶外來入侵物種入境,不隨意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促進完善社會治理。
(章程 曾潔赟 董廣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