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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2025-03-08 09:00 來源:珠江環境報
本報訊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荔灣分局(以下簡稱“荔灣分局”)深入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行柔性執法,嚴格規范行使裁量權,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積極引導企業守法經營。2024年,荔灣分局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免罰49宗,免罰金額達898.98萬元,實現了執法力度與溫度并存,為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近日,荔灣分局公布一起污染防治設施“未驗先投”案件。
廣州某公司是一家從事中藥飲品加工生產的企業,2024年1月取得環評批復,新建中藥智能服務中心項目。2024年8月13日,執法人員在“雙隨機”檢查中發現,該項目主體工程已建設完成并投入運營,但煲藥氣味處理設施未安裝,且未完成環保驗收,涉嫌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未驗先投”的規定。
荔灣分局立即啟動調查程序,執法人員赴企業現場核實項目環評批復、建設進度及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固定證據,確認企業存在“未驗先投”違法行為。經法制審查,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企業違法行為事實清楚,依法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結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初步擬處罰款37萬元。
鑒于企業為中小微企業,且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荔灣分局依法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企業限期完成整改,并啟動執法“觀察期”程序。企業積極配合,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環保驗收整改并提交相關材料。
同時,荔灣分局堅持執法與普法相結合,主要領導帶隊上門開展政策宣講,發放《環評審批業務手冊(2024版)》,指導企業規范經營,將服務送到企業“家門口”,實現教育與監管雙贏。
2024年11月13日,荔灣分局召開案件會審會議,集體討論認為企業已在“觀察期”內完成整改,且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楊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