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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2025-03-01 09:17 來源:珠江環境報
本報訊 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推廣應用有助于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也是采用非現場監管方式監督排污單位壓實主體責任、合規經營的重要舉措。近年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大對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施非現場執法力度,對于數據異常高發的企業及其運維單位進行調查,嚴肅查處違法行為。近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天河分局(以下簡稱“天河分局”)公布一起污水在線監測設施不正常運行,排污單位、運維單位被查處的案件。
據悉,天河分局執法人員通過“廣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對轄區重點排污企業數據進行分析研判,發現某洗水廠配套的污水在線監測系統頻繁出現“氨氮濃度值大于總氮濃度值”的數據異常情況,存在不正常運行的可能。天河分局迅速啟動專案查辦工作機制,組建專案組前往該洗水廠開展現場調查。
經核查,該洗水廠2024年8月6日以來總氮水質在線監測儀校準后未使用標準溶液進行驗證;2024年10月29日使用不在有效期內的標準溶液對化學需氧量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進行校準;pH電極探頭和水質自動采樣器的供樣泵、采樣泵結垢。上述行為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2019)8.2.1.1、7.2.4、7.2.5的要求。該洗水廠未按照規定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負責該廠污水在線監測系統日常運行維護的企業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運營防治污染設施。
經立案調查、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法制審核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以及《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受委托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或者在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天河分局對該洗水廠處60000元罰款,對該污水在線監測系統運維單位處55000元罰款。
天河分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部分企業對于自動監測相關法律和技術規范了解不足,對于污染治理設施和自動監測設備的管理簡單粗放,甚至過分依賴第三方運維單位,未履行好企業對于保障自動監測正常運行的主體責任,導致未按規范開展自動監測運維的情況出現。同時,第三方運維單位應盡受托人責任,安排有資質、專業的運維人員值守,當發現在線監測出現異常數據時及時排查修復、報告,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在此鄭重提醒排污單位和第三方運維單位,要引以為戒,不斷增強法律意識,依法依規經營,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避免出現環境違法行為。
(張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