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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您好!現有一醫學研究實驗室建設項目,屬于醫院改擴建項目,項目建設用地恰好位于環境空氣一類區緩沖帶內(不在一類區內)。根據《關于印發廣州市環境空氣功能區區劃(修訂)的通知》(穗府[2013]17號),緩沖帶內的環境空氣質量執行一級標準,但未明確緩沖帶內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本項目目前正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營運期產生及排放的大氣特征污染物包括:甲醛、甲醇、氯化氫、甲苯及二甲苯等,擬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排放限值,但存在如下疑問,特向貴局咨詢:1、現有項目(醫院)早于2002年1月1日建成,因此本項目是否執行DB44/27-2001第一時段標準?2、若本項目應執行DB44/27-2001第一時段標準,則應執行一級標準還是二級標準?3、是否有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一類區緩沖帶內大氣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望回復,衷心感謝!
答:根據《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2002年1月1日前建設項目執行第一時間段限值,2002年1月1日后建設項目執行第二時間段限值,現有醫院改擴建項目情況按照留言所述,應執行第二時間段限值,如有其他情況請據實分析確定相關標準;緩沖帶為空氣質量二類區內沿一類區邊界向外300米的范圍,《關于印發廣州市環境空氣功能區區劃(修訂)的通知》(穗府[2013]17號)、《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等已有執行標準和要求表述,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