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目標設定應當具體 《規劃》在第二章總體要求中的主要目標方面列出了《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指標表》,規劃指標包括綠色低碳、環境治理、生態保護、風險防控四大方面,共25項指標,其中約束性指標8項,預期性指標17項。規劃給出的現狀值和規劃值應當有科學性的依據,否則相應的指標就不具有說服力。例如,與居民生活關系緊密的地表水質量劣V類水體比例,目前現狀值是0,但是目標規劃值卻是“達到省下達考核目標要求”;地表水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現狀值為76.9%,但是目標規劃值卻是“達到省下達考核目標要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目前現狀值是90.4%,但是目標規劃值卻是“完成上級下達目標”;生態保護紅線面積,目前現狀值是1469.7平方千米,但是目標規劃值為“達到國家和省劃定要求”。因此,建議目標規劃值的劃定依據國家和省的要求,寫入具體指標,讓規劃目標更清晰和便于公眾監督。 | 已采納本條意見。 規劃已按照上級工作部署和實際工作情況,將可確定的指標寫入具體規劃目標值。 |
2 | 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及河湖治理的碧道工程應編制環評文件 《規劃》中第六章第三節提及應“高質量推進碧道建設”。然而,我們發現在廣州市內有部分碧道建設已對生態環境造成較大負面影響,如新河浦碧道公園的建設,砍伐75棵大樹。 因此,我們建議《規劃》中第六章第三節增加以下表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及河湖治理的碧道工程應編制環評文件,以做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的預測和保護措施。” | 已采納本條意見。 1.已在“第九章 加強生態保護監管,維護‘云山珠水’生態安全格局”章節補充科學綠化的相關內容; 2.將依托市規委會、“多規合一”等平臺,加強對于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及河湖治理的碧道規劃、工程的審核把關; 3.在規劃文本第十一章第三節強化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源頭預防相關內容。在具體環評管理工作,將嚴格落實《環評法》規定及上級部門有關管理要求。 |
3 | 推進江心島的規劃的公布 《規劃》在第九章第二節提出“加強河湖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保護和利用江心島”。2021年10月19日,廣州市水務局在廣州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出的《珠江廣州河段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2018-2035年)》征求意見稿中提到“22段岸線保護區岸線長度共22.8公里,占岸線總長6.2%,將包括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河段、《珠江江心島整體保護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所列嚴格保護類江心島、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所在河段”,但是《珠江江心島整體保護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未見公開頒布施行。另外,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曾回復信息公開表示:《珠江江心島整體保護規劃》屬部門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信息,不予公開。因此,建議在《規劃》第九章第二節增加“加快推進江心島的相關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保護廣州珠江江心島的生態環境”的表述。 | 已采納本條意見。 已在“第九章 加強生態保護監管,維護‘云山珠水’生態安全格局”章節補充“保護廣州珠江江心島的生態環境”相關內容。 |
4 | 完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制度 《規劃》在第十一章第七節健全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中提出需“完善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公開機制”對此,我們有以下建議: 1、涉及廣州市內環境敏感區的國家重大項目的環評審批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如要求必須召開聽證會。 2、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全文公開。 | 已采納本條意見。 1. 已在“第十一章 深化改革創新,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提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相關要求。 2.在日常工作中,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要求,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