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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廣州
美麗廣州我市于2008年12月發布《關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通行的通告》(穗環〔2008〕286號)并多次修訂,逐步限制高污染汽車(俗稱“黃標車”)在我市通行。2019年3月1日起我市停止核發機動車環保標志,不再按照環保標志劃分機動車輛,故按現有法規政策要求對限行通告再次進行修訂。修訂稿于2021年3月1至3月7日向公眾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398條,其中提出具體理由或建議的280條。現將意見征集和采納情況予以公布。
一、明確提出反對國Ⅰ、Ⅱ汽油車限行的意見54條
處理情況:部分采納。
理由:本次修訂是對原限行政策的正常延續,僅按《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現有法規政策要求,優化調整原“黃標車”表述,限行車輛范圍與此前一致,并不含國Ⅰ、Ⅱ汽油車和國Ⅲ柴油車。將在通告第一條中增加“以下不包含本數”的表述,進一步明確限行的范圍。
二、認為車況良好、排放水平低,年審合格即可繼續使用的意見38條
處理情況:未采納。
理由:我市2009年1月實施限行“黃標車”政策時已提前在市生態環境局官網發布《關于實施高排放車限行措施有關問題的說明》公布污染情況數據,據當時測算,一輛“國0黃標車”的污染物排放量約為國Ⅰ汽車的5倍、國Ⅱ汽車的7倍、國Ⅲ汽車的14倍。生態環境部《中國機動車污染防治年報》2015年公布,全國“黃標車”保有量僅占汽車保有量的6.8%,但其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顆粒物分別占汽車排放總量的45.4%、49.1%、47.4%、74.6%。按照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聯合印發《關于印發2014年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30號)、《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粵府〔2014〕6號),明確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或全省范圍的“黃標車”,我市也早在2008年12月已依法發布通告,限制高污染汽車(俗稱“黃標車”)在我市通行。
三、認為該政策影響財產、利益的意見45條
處理建議:未采納。
理由:我市2009年、2015年分別出臺《廣州市鼓勵淘汰黃標車暨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穗經貿〔2009〕20號)、廣州市環境保護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廣州市鼓勵提前報廢黃標車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穗環〔2014〕155號)。對于報廢“黃標車”的,已發放合理補貼。
四、認為實施該政策缺少污染情況數據支撐的意見45條
處理建議:未采納。
理由:我市2009年1月實施限行“黃標車”政策時已提前在市生態環境局官網發布《關于實施高排放車限行措施有關問題的說明》公布污染情況數據,據當時測算,一輛“國0黃標車”的污染物排放量約為國Ⅰ汽車的5倍、國Ⅱ汽車的7倍、國Ⅲ汽車的14倍。生態環境部《中國機動車污染防治年報》2015年公布,全國“黃標車”保有量僅占汽車保有量的6.8%,但其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顆粒物分別占汽車排放總量的45.4%、49.1%、47.4%、74.6%。
五、認為限行屬于“一刀切”、“懶政”問題的意見條55條
處理建議:未采納。
理由:我市2008年發布《關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通行的通告》(穗環〔2008〕286號),采取“黃標車”分階段限行,并分3階段實施。2013年發布《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于限制高污染汽車通行的通告》(穗環〔2013〕140號)將限行范圍增至528平方公里。2017年發布《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車通行的通告》(穗環規字〔2017〕2號)擴大“黃標車”限行范圍至全市范圍內。限行政策實施充分保留政策適應時間,不是“一刀切”。
六、反映應尊重老舊車文化情懷的意見16條
處理建議:部分采納。
理由:按照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聯合印發《關于印發2014年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30號)、《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粵府〔2014〕6號),明確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范圍的“黃標車”,市政府在2017年已將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禁行“黃標車”列入機動車污染防治重點工程,并發布實施相關限行政策。限行的是高污染機動車,與老舊車是不同概念。
七、建議采取限行駛天數、周末節假日通行、高峰期限行等措施替代全面禁行的意見24條
處理建議:未采納。
理由:按照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聯合印發《關于印發2014年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30號)、《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粵府〔2014〕6號),明確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范圍的“黃標車”。市政府在2017年已將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禁行“黃標車”列入機動車污染防治重點工程,并發布實施相關限行政策。
八、建議出臺報廢補助政策及提高報廢補助標準的意見3條
處理建議:部分采納。
理由:我市2009年、2015年分別出臺《廣州市鼓勵淘汰黃標車暨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穗經貿〔2009〕20號)、廣州市環境保護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廣州市鼓勵提前報廢黃標車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穗環〔2014〕155號)。對于報廢“黃標車”的,已發放合理補貼。
附件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車通行的通告(修訂稿)》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內容及其說明如下:
一、將第一條中“全天24小時禁止未持有綠色環保標志的汽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行”修改為“全天24小時禁止國I以下排放標準的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和國III以下排放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行(以下不包含本數)”
修訂說明:根據《關于廢止關于對在用汽車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的通知》(穗環規字〔2019〕2號),環保標志自2019年3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延續國家、省印發的文件中部署的黃標車淘汰及限行工作,本條按現有法規政策要求,僅優化調整原“黃標車”表述,限行車輛范圍與此前一致。
二、刪除第四條,即刪除“本通告所稱環保標志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統一制作、核發,分為綠色環保標志和黃色環保標志兩類”內容
修訂說明:根據《關于廢止關于對在用汽車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的通知》(穗環規字〔2019〕2號),環保標志自2019年3月1日起停止核發,故刪除原條文。
三、將第七條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修改為“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修訂說明:根據部門工作職責分工進行優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