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意見和建議 | 采納情況及說明 |
1 | 建議監管部門提供有回收資質企業清單,供生產企業選擇。理由:一是合理性:符合《辦法》“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環保處置” 的基本原則(第三條),監管部門掌握有資質企業信息,提供清單可解決生產企業與資質單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助力企業合規選擇合作方,避免因找無資質單位導致的違規風險;同時,通過共享優質回收資源,可減少企業自建回收體系的重復投入,提升行業整體回收效率。二是可操作性:監管部門本身承擔回收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已掌握廢鉛蓄電池持證單位(第十一條)、廢鋰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第十五條)等信息,整理并公開清單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工作,技術門檻低;且《辦法》鼓勵信息化溯源(第十條),清單動態更新可與溯源平臺聯動,保障信息時效性。 | 部分采納。理由:按照現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明確危險廢物需交由危險廢物經營資質企業回收處理。目前,我市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已在市生態環境局官網進行公開,可為生產企業處理廢鉛蓄電池提供參考。 |
2 | 建議增加技術規范附件:補充廢鋰電池拆解、運輸、貯存、處理的技術操作指南,避免企業因技術標準不清導致違規。 | 不采納。理由:本辦法為政策規范性文件,并非技術規范。 |
3 | 明確廢鋰電池綜合利用單的資質條件(如環評文件中需包含防爆、防泄漏設施說明) | 不采納。理由:設定資質等許可需要由法律、行政法規來作出。根據《廣州市政策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七條,制定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
4 | 建議建立動態電池更新機制:在負責增加條款,明確新型電池類型需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科技部門定期評估并分類管理。 | 部分采納。理由:根據電動自行車現場調研了解,目前市場上電動自行車使用的電池為鉛蓄電池和鋰電池,暫無第三種電池投入生產使用,且本辦法第九條已明確其他類型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管理。 |
5 | 提高技術前瞻性:參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更新機制,建立電池類型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政策適用技術迭代。 | 部分采納。理由:根據電動自行車現場調研了解,目前市場上電動自行車使用的電池為鉛蓄電池和鋰電池,暫無第三種電池投入生產使用,且本辦法第九條已明確其他類型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管理。 |